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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渝黔高速公路(一期)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 2001-1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重庆南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关于渝黔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渝南高司[20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渝黔高速公路(一期)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重庆渝黔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其一期工程童家院子至雷神店段全长85.68公里,投资为34.2508亿元(已上报调整概算41.4617亿元),其中贷款27.65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公路法》及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88]交公路字28号)的精神,渝黔高速公路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规定。 
  二、凡通行渝黔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除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免费车辆外,一律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渝黔高速公路的收费项目包括:1、公路通行费;2、桥梁通行费;3、隧道通行费。 
  收费时1、2、3部分合并收取。 
  四、车辆通行费按照车辆类别和行驶实际里程计收。通过收费隧道和桥梁的车辆每通过一座次另加收隧道和桥梁通行费。 
  车辆分类标准及公路、隧道和桥梁通行费标准如下:(略tbd171) 
  五、装载质量超过40吨的车辆,其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和隧道通行费分别按0.25元/吨公里、2.5元/吨座次、2.5元/吨座次的标准计收。 
  六、各类客货车的座位数和装载质量均按《车辆行驶证》为准。汽车起重车、石油站井等专用车辆按《车辆行驶证》确定的自重吨位计收。无核定座(吨)位的客货车,比照同类型车辆底盘标记装载质量及车辆结构特性核定分类。 
  七、改型、改装和降低质量(降吨位)的车辆的座位数和装载质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有关技术参数核定分类。 
  八、计算吨(座)位不分空重车。 
  九、车辆通行费一律收取现金,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的按四舍五入计收。为便于操作,加快车辆进站通过速度,仍然按上表标准和“将元位作一二舍作零,三四进入五;六七舍作五,八九进入十处理。每车次收费低于五元的一律按五元计收”的办法编制《渝黔高速公路(一期)各区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十、装载质量40吨以上的重型车辆,超过120吨的大型平板拖挂车以及超宽、超高车辆须依法经批准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上路通行。 
  十一、车辆通行费的收取,目前采取各收费站进站缴费出票签章,出口验票的方式(采用计算机收费时再作调整)。 
  十二、偷、漏通行费的车辆,除补齐应交的车辆通行费外,另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三、站点设置: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1]231号文,渝黔高速公路设童家院子主线收费站和五童路、虾子蝙、黄桷湾、南坪、茶园、南泉、界石、一品、綦江、雷神店共11个收费站。 
  十四、收费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服务,按章收费。各收费站和收费人员应主动接受物价、交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十五、收费单位在收费前报重庆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十六、试收费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渝黔高速公路(一期)通车时执行。 
  附件:《渝黔高速公路(一期)各区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略tbd171) 
 
 
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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