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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1 生效日期: 2008-07-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经贸综合[2008]463号

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各典当行,省典当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引导典当行规范经营,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典当业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典当行规范经营监管
  (一)加强典当行资本金监管。重点核查典当行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设区市以外商业银行贷款等行为。核查典当行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二)加强典当经营规则监管。重点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是否有超范围经营情况。
  (三)加强当票使用监管与申领工作。重点核查典当行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当票存根保存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当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按顺序使用,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省典当行业协会应按照当票管理规定,做好当票印制与申领登记工作,并向我委报告年度当票管理情况。典当行申领当票时,应填写《年度当票使用情况表》(表式由省典当行协会网公布),经设区市经贸委核查盖章后,到省典当行业协会领取。
  (四)加强典当行财务管理和统计报送工作。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和《省经贸委关于开展全省典当业信息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08〕680号)要求编制季度、年度报表,并按时上报。各设区市经贸委应认真做好统计信息督报和数据核实工作,及时查处漏报、迟报、不报行为,确保各典当行按时报送和误报数据及时更正。省典当行业协会应加强全省典当业统计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做好季度、年度的综合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及时向我委报送。
  二、加强典当行变更管理
  (一)严格管理典当行对外转让股权。各设区市经贸委要加强典当行对外转让股权管理,特别是对典当行对外转让50%以上股权、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等变更事项要实行严格审查,防止个别典当行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者倒卖经营资格。典当行股东转让股权时,协议双方签定转让协议要明确转让价格,并由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监管人员鉴证。原则上股权变更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小于1000万元的典当行,对外转让股权时,注册资本金应提高到上年全省新增典当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水平。
  (二)做好典当行增资资格审查。拟增资的典当行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同时典当行经营应比较稳定,近6个月平均典当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75%以上。
  (三)做好典当行股东及管理人员资格审查。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和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相关资格审查比照新设立典当行的条件执行。
  (四)加强典当行经营场所变更管理。原则上典当行不跨县(市、区)变更地址。典当行办理地址变更,新的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且应在事先征得设区市经贸委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典当行应严格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得以咨询点、代办点、暂住点等名义挂牌经营。
  三、认真做好典当行年审工作
  (一)将日常监管纳入年审工作内容。各设区市经贸委要做好典当行日常监管工作记录,收集典当行相关信用信息,建立本地典当行信用管理档案。
  (二)加强年审材料审查。重点核对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记载事项是否一致,是否通过相关年检。核查审计报告及附表是否完整,相关报表数据是否一致,以及审计意见中的重大保留事项。
  (三)明确年审意见。各设区市应就年审工作提交年审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应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当地典当业发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总体评价等内容。应对每户典当行提出年审初审结论,初审结论应包括该典当行年审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日常经营有无违规记录,以及是否给予年审通过等内容。
  (四)抓好年审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各设区市经贸委在组织开展年审期间,应坚持边年审边促整改,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典当行进行说明和整改。典当行相关说明和整改落实情况随同年审材料一并上报我委。对我委年审通报中要求整改的事项,应督促典当行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对违规经营且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典当行,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年审未予通过的,按照《典当行年审办法》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随着我省典当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典当业的监管工作日益迫切。各设区市经贸委要高度重视典当业监管工作,逐步将行业管理工作重点从行业准入转向日常监管,完善典当业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地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典当行经营存在问题,及早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

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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