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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1 生效日期: 2008-07-2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巢政办[200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2008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2008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确保2008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2008年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为重点,集中整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续督察
  以巩固整治成果为目标,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一是对2005年以来各级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全面详查。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二是对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全面检查。彻底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坚决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确保饮用水安全。三是对造纸、涉铅、化工行业和今年年初开展的“六小”企业专项整治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建而不补办、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落实的违法建设、违法生产问题。
  (二)集中整治重点行业、重点减排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
  以推进污染减排为目标,对重点行业、企业减排项目进行全面检查。一是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管网建设、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已建成投运的市和含山、无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要加快管网建设,提高运行负荷率;在建的市开发区、庐江、和县污水处理厂和无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要加快进度,确保按期建成;城北污水处理厂、高沟、二坝、碧桂园小区污水处理厂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
  二是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加强地下水质监测,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纠正到位。
  三是查清节能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对结构减排的项目必须关停拆除到位,对管理减排的项目必须治理到位。加快皖维脱硫设施建设进程,加强对化工、造纸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集中整治环境违法企业
  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重点开展巢湖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一是对巢湖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二是严厉打击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企业。对违规违法超排和偷排污染物的企业一律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并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和连续三次超标排放、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
  三是加强监控。对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的企业,要在8月底前完成安装联网任务,逾期完不成任务的,一律按高限处罚。
  四是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蓝藻大面积暴发。加大巢湖流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确保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工作步骤
  一是动员部署阶段(7月中旬)。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整治重点,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
  二是集中整治阶段(7月下旬至10月底)。8月10日前完成挂牌督办、突出环境信访、环境安全隐患、饮用水源保护、建设项目、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关闭取缔、2007年以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等情况的全面清查工作,严格实行零报告制度和负责人签报制度,并分别于8月31日、9月20日、10月20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是总结验收阶段(11月)。市领导小组组织全面的检查验收,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提交《2008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各地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安排专项经费,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经委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察机关负责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要责成整改和纠正。公安部门负责对扰乱破坏整治秩序行为的打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水利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建设、市容部门负责公共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金融部门对违规企业不予审批贷款。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要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要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未批先建、“三同时”竣工验收不履行的必须依法停建停产。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将实行区域限批。
  (四)强化工作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地要严格实施和落实后续督察制度,对后督察工作重点、突出环境投诉案件要逐项开展梳理,逐一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深入开展后督察,逐一落实整治要求。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重新挂牌督办,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五)深入宣传发动。各地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各地要每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

附件:巢湖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冯克金  市政府
  副组长:石光平  市政府
  苏惠民  市环保局
  赵建洲  市监察局
  成 员:万长青  市发改委
  陶正伦  市经委
  许尔斌  市建委
  方林红  市公安局
  张敬玉  市水务局
  夏维能  市环保局
  余国长  市安监局
  汤家洲  市工商局
  徐 华  市质监局
  裴学文  市市容局
  项红星  市司法局
  凌代才  市人行
  吴守满  市银监局
  韩学民  市电力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夏维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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