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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9 生效日期: 2001-10-19
发布部门: 吉林省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我省道路交通需求矛盾日渐突出,机动车辆和交通流量急剧增长,道路交通效率和安全状况已经明显滞后,道路交通管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实践证明,实行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是解决我省交通管理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治理好交通环境的根本出路。为此,省政府要求各地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不断拓宽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来抓。站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正确对待和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真正把这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认真讨论研究,适时作出部署,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分管公安工作政府领导为这项工作的责任人,并将其作为考核主管领导政绩的条件之一。坚持岗位目标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继续实行过去行之有效的交通安全一票否决制。规范全省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不断拓宽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领域,逐步形成社会化管理大交通格局。 
  二、继续大力抓好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建设 
  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成员分工。坚持例会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以及定期检查、汇报工作制度,分级检查、全面指导。重点抓好基层乡(镇、街)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建设,组建率要达到百分之百。要根据人员活动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保持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生机和活力。同时,要使基层交通安全委员会有职、有责、有权,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乡(镇、街)交通安全委员会在辖区内要坚持对违章肇事驾驶员进行解除处罚的审验登记,办理学习驾驶员的申请复核,对报停车辆进行复驶审核,以及对驾驶员审验、车辆年审和转落籍、车辆变更手续复核并进行登记。国、省干线公路沿线的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要落实交通安全承包制,以创建“平安大道”和“交通安全村”为载体,加强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设 
  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的指挥部和参谋部,是上传下达、组织协调和部门参与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枢纽,加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设是落实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各项业务的重要保障。为此,县以上交通安全委员会要设专门机构,由各交警支、大队长兼任负责人;市州、县(市、区)交通安全委员会确定专人、明确职责,使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备专职人员,编制从交警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 
  四、交通安全委员会对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 
  针对目前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要认真行使一票否决权。市州在季度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以及县(市、区)年内发生2起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的,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及时对其区域、单位予以否决。并将被否决的单位、否决的理由及时报告给同级党委、政府。凡受到交通安全委员会一票否决的单位或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要把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和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考核范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评比、确定要征求同级交警部门的意见。凡被交警部门处罚的违反交通法规人数、车辆超过10%,视情节取消其文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五、进一步明确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目标责任 
  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要明确各部门和社会群众在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协同作战的优势,齐抓共管,综合施策,形成合力。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组织所属部门以及机关、学校、企业、街道和乡村等人员、群众承担起相应的交通安全工作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年都要采取层层签定责任书的方式,把交通安全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部门,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并采取目标化管理的办法,实行百分制考核,坚持季度考评,年终总结验收,严格兑现奖惩。 
  六、千方百计为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解决办公经费和场所 
  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本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经费来源问题,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尚未解决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和专兼职人员问题的,当地政府要设法加以解决。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要有经费,有适当补贴或奖励资金,有办公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工作网络,做到组织长存,人员常在,职责常明、工作常抓,切实承担起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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