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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监管系统财务资金管理集中整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8 生效日期: 2008-07-18
发布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吉安监管监察字[2008]136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环节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按照省纪委关于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省局党组决定,从7月20日至8月末,利用40天时间,在全系统开展财务资金管理集中整顿行动。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财务管理工作
  近年来,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压力逐步增大的情况下,始终坚持一手抓安全生产,一手抓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去年以来,全省安全监管系统相继发生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5月19日,吉林市安全监管局涉软案件被吉林日报公开通报,吉林电视台予以曝光,主要涉及乱拉赞助、乱罚款、设立小金库等内容,严重违反了“十不准”规定。这些案件严重影响了安全监管系统政行风和软环境建设。今年,安全监管部门被列为重点检查部门,反腐倡廉建设任务十分艰巨。省局把财务资金管理作为容易产生失职渎职及腐败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进行重点整治。各单位领导要切实提高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认真扎实开展财务资金管理集中整改行动,切实消除制度漏洞,坚决治理乱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等影响软环境的行为。
  二、全面开展财务资金管理监督检查
  这次集中整顿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7月20日―8月10日)。由各市安全监管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要对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重点检查单位财务收支项目管理、风险抵押金缴存、罚款、小金库清理、拉赞助、乱收费情况。特别是去年和今年立案的涉案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检查整改。针对自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各单位要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8月15日前报省局。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8月中旬)。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省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1、自查不认真、情况反映不全面和整改不落实的单位;2、群众举报财务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单位;3、去年和今年立案的涉案单位。
  第三阶段,整改总结阶段(8月11日-8月30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凡属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并已及时进行纠正的,可以从宽处理;凡属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问题,特别是被去年和今年立案的涉案单位在此次检查中再次发现问题的,要从严进行处理。省局根据各地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财务资金管理,预防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的具体措施。
  三、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各单位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堵塞管理漏洞。
  (一)严格财务预算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取得的各项预算内外收入都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年初要制定预算支出计划,经单位办公会集体决策后,严格实施,如果预算计划更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不直接经管大项目建设、不直接经手大项目物品采购等。
  (二)严格财务收支“两条线”。各单位要对涉及收费的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和规范,对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许可的项目坚决予以停止,保留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对属于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缴入国库,做到应缴尽缴。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管理,严禁违规使用收费票据,禁止开具头小尾大等不真实的发票,严禁坐支、挪用、公款私存,私贷、私借,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三)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单位财务行为。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内审、外审等方式及时发现制度漏洞,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和健全。要完善预算、决算报告制度、收支管理制度、开支标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财务分析等财务管理制度,使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在单位内部得到具体的体现和贯彻落实,保证各项财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加强财务内部审计制度,各单位要每年要开展一次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整改,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确保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贯彻执行。否则,一律按违法论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无预算、无资金来源的采购,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企业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后,提取使用必须经过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共同审核后方可支付。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截留挪用等违背国家政策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坚决查处乱拉赞助、乱收费,坚决清理“小金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严禁将依法应该履行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或社团组织,变相向企业收取服务性费用;各类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不得开展面向企业的强制入会、强制代理和强拉赞助、广告等乱收费活动。实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审批制度,到企业执法检查,必须取得安全监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检查任务书。实施安全生产检查与罚款相分离制度,执法检查的不处罚,处罚的不执法,从制度上割断企业与执法人员的利益关系。开展小金库清理工作,切实解决搞账外账、公款私存乱花乱用等问题,一旦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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