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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8 生效日期: 2008-07-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8]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商改字〔2006〕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在我市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在我市得到了快速发展。“十五”期间,全市累计发展散装水泥2256.16万吨,水泥散装率达到55.84%,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5.4个百分点,城区以及大型重点工程已基本普及使用散装水泥。但是,我市农村地区散装水泥供应和服务体系还不完善,水泥散装率不足10%,在农村发展散装水泥潜力巨大。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继续抓好城区和大型重点工程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的基础上,将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认真担负起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责任,通过必要的政策、资金、技术等扶持措施,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量和使用率。
  二、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小康村建设为龙头,以乡镇为依托,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建立完善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市场网络,把散装水泥逐步推向农村。
  各区县、高新区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参照城区推广散装水泥的工作经验,结合当地农村特点,以水泥生产企业为主体,依托经销商和运输户,坚持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农民参与、滚动发展,实现网点建设的统筹规划与合理布设。
  (二)工作原则
  1.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和粉磨站利用已有的农村水泥销售网络,向农村投放散装水泥配送、储存设备,改建或新建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配送站。
  2.鼓励各类水泥制品企业(含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向周边农村用户销售散装水泥。
  3.鼓励现有水泥经销大户进入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络,运用现代物流方式,建立散装水泥配送站,并实现规范管理。
  4.依托现有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体系,利用供销社、农资销售点、便民超市等流通资源,建设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
  (三)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各区县、高新区各选择1-2个乡镇,每个乡镇建立2-3个散装水泥销售点作为试点培育发展,取得经验后进行推广,并积极创建省、市散装水泥示范区(县)和散装水泥示范点。到“十一五”末,在全市农村建设散装水泥配送站和销售网点80个,基本完成农村地区散装水泥销售网络布点工作,争取全市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25%。
  三、完善措施,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认真落实散装水泥销售奖励扶持政策
  “十一五”期间,每年从市、区县两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重点对经过验收的散装水泥销售示范点、散装水泥专营店和配送站进行奖励扶持。
  (一)对于各水泥生产企业、粉磨站利用现有农村水泥销售网络改建或新建的散装水泥销售示范点,以及农村个体经销户建设的散装水泥销售点,从市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补贴3000元,从区县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补贴1000元。同时,鼓励企业适当拉大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差价,降低散装水泥销售价格,对销售到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专营店和配送站的散装水泥实行价格倾斜政策。
  (二)对于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示范点或配送站购买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的,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要酌情给予一定贷款贴息扶持。
  (三)对于新设立的散装水泥配送站,根据销售量从市、区县两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补贴10000-30000元;同时,对销售量大的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可根据相关考核验收标准给予一定奖励。补贴、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制定。
  四、建立适合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的服务体系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深入到乡镇、村(居),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培训班等方式,使农民认识到使用散装水泥可以有效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降低建筑成本,减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切实提高农民群众使用散装水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和粉磨站积极配备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立企业散装水泥销售网点;积极组织有关科研单位、生产企业按照质优价廉、实惠耐用的原则,研制开发适合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运输、储存、使用等技术设备;对积极研制开发适合农村推广散装水泥技术设备的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给予帮助扶持。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要经常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同时,要帮助相关水泥企业及其散装水泥销售机构,积极应对水泥市场需求变化,降低物流成本,建立供货及时、计量准确、运输快捷、信息传递及设备租赁维修等功能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服务体系,促进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健康发展。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工作顺利开展
  建立监督检查与定期考核制度,确保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目标落到实处。自2008年起,由市及区县、高新区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考核验收小组,对各区县、高新区建立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网点和水泥生产企业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当年被列为推广散装水泥示范区县或销售示范点的,要认真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考核验收,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扶持奖励。
  各级经贸、建设、物价、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散装水泥销售网点的日常经营行为,对扰乱市场秩序的经销网点要严肃查处,杜绝假冒伪劣、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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