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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局等关于对货运机动车超载进一步加强专项整治的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 2001-10-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为维护首都交通秩序,保障车辆运输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货运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拥有的货运机动车进行自查自纠,自觉做到车辆装货不超载、尾气排放不超标。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一)各级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货运机动车装载情况严格进行检测,经检测超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责成车主或驾驶员自行卸载;经检测超限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依法处罚,同时追索所造成的路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市货运机动车年度检验,对违反国家规定改装的依法进行查处。大件运输车辆依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特种专用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装载和行驶。 
  (二)由市经委负责组织,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参加,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的规定,对本市汽车生产、改装单位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改装车辆的单位进行整顿,对擅自从事车辆改装的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改装经营业务或非法拼装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做出处理。 
  (三)市控制机动车污染联合执法办公室和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货运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查,对尾气排放超标的依法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尾气排放超标的货运机动车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四)达到国家必须报废标准的货运机动车辆所有人应主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不准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外省市相关部门,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做好对外地进京货运机动车的超载、超限运输等管理工作。 
  (一)由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加大对超载、超限货运机动车的管理力度。凡经检测超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对车辆实施劝返,或责成车主或驾驶员自行卸载:经检测超限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依法处罚,同时追索所造成的路产损失。大件运输车辆依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定办理。 
  (二)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外地进京货运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查,对尾气排放超标的依法处理。对尾气排放超标的外地进京货运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 
  (三)对违反国家规定改装的外省市货运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规定改装车辆的外省市车辆改装厂,由经委等部门提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发现严重超载、尾气排放超标以及擅自超限运输、违反规定改装车辆的现象,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举报。举报电话为:市交通局: 6302.1824、63032255-6210;市环保局:68717219;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6831730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市经委:65193323;市监察局:63841234。经查实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严肃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交通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二ΟΟ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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