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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4 生效日期: 2008-08-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8]2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
  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为创建“生活品质之城”、“全国最清洁城市”提供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高度,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到“十一五”期末,我市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第一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区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起,在萧山区、余杭区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拌砂浆采取试用的方式予以推广。
  鼓励发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尽快形成政府倡导、部门协调、生产和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机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沈坚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委、市建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经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四、明确职责
  市经委: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协调、服务、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政策退还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积极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工作;会同市建委确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项目范围。
  市建委: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负责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和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市区通行方案和禁止黄砂、粉煤灰等车辆通行的措施。
  市质监局:负责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商品量和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的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的环保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市经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联动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确保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预拌砂浆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散装砂浆发放能力必须达到90%以上。
  (三)严把预拌砂浆的市场准入关,确保产品质量。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准入和备案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公布生产企业名录,未经公布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其产品禁止进入市场。
  (四)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达到30%以上的生产企业,可向市经委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达到质量标准和未使用散装水泥,运输企业未按交通规则开展运输,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现场扬尘超标,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市经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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