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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8 生效日期: 2008-07-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潮府办[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健康,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08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中被取缔、关闭的,以及列入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第18号公告中应予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企业名单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工业园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限批区域的项目限批情况、园区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
  5、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以及石油、化工风险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的隐患排除情况、应急预案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6、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诉、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重点检查2006年以来国家、省和市领导批示及包案处理的重点信访案件整治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
  7、煤制气项目违法建设、使用的查处情况。重点检查煤制气装置停止建设、使用和拆除等措施落实情况。
  8、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专项整治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对下一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上述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二)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促进污染减排工作。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及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设施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城镇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要查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内运转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2、城镇垃圾填埋场专项检查。要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建、不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和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问题。对已经封场的垃圾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3、火力发电厂专项检查。加大对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对不正常使用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江、河、库流域污染整治,改善局部环境质量。
  继续开展饮用水源地及重点江、河、库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
  1、对饮用水源地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2、对重点江、河、库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查处。对不执行流域限批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要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坚决依法淘汰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
  4、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5、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污染事故发生。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部门负责本次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排污和其它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火电、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配合经贸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火电、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的情况;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中含有须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方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时须提交有效的环保审批前置许可文件,否则不予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它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力发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二)切实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的、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挂牌督办,落实责任、明确时限、跟踪督查,并定期对整改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对未能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环境违法严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借助媒体的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五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本地区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及时报送阶段性报告,同时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三)加大督查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对后督察工作情况、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火力发电厂、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江河库流域污染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要逐级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公众监督。
  要根据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环保专项行动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于7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地要对后督察工作开展情况、重点行业(7月14日前),地表水饮用水源地(8月13日前),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火力发电厂(9月13日前),重点江、河、库流域(10月13日前)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按上述时间要求将阶段性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的部署,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进行总结和整改,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于11月10日前将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潮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曾澄楠副市长
  副组长:蔡述武(市政府)、罗文甲(市环保局)
  成 员:张小辉(市发改局)、 陈正浩(市经贸局)、
  蓝丽君(市监察局)、陈明(市卫生局)、陆娜佳(市司法局)、
  刘松青(市国资委)、姚维源(市环保局)、吴纯(市安全监管局)
  林钦雄(市工商局)、赖奕民(市质监局)、蔡明(市供电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姚维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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