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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2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浙民办[2008]117号

厅机关各局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厅直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厅直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厅直属单位建设,推动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厅直属单位考核办法。
  一、 目标设置
  考核由四类目标组成。一、二类目标根据每年各单位主要工作任务确定,三、四类目标为共同项目。
  1、一类目标。每年确定1-2项。从内部管理和经济效益方面选取。
  2、二类目标。每年确定1-2项。一般为本年度相对重要的工作。
  3、三类目标。主要考核政令畅通、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
  4、四类目标。主要考核依法办事、财务管理、改革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二、计分办法 
  1、一、二类目标实行总分倒扣和超额加分制。凡达到预定目标的,给予基本分。一类目标的基本分为38分,二类目标的基本分为25分;未完成目标的,每差10%,一类目标扣5分,二类目标扣3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目标未完成的,经厅长办公会议同意后,不予扣分;超额完成的,每超10%加1分。
  2、三类目标总分25分。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逐项评分,其中每项“优秀”为5分,“良好”为3分,“合格”为2分,“不合格”为0分。
  3、四类目标总分12分。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逐项进行评分,其中每项“优秀”为4分,“良好”为2分,“合格”为1分,“不合格”为0分。
  4、凡获得省委、省政府、民政部等省部级表彰的,每项加5分,工作经验在全国推广的加3分;获得厅局表彰的,每项加2分;获得厅直属机关党委表彰的集体荣誉,加1分。
  三、考核程序
  1、每年1月15日前,厅直属各单位对照上年度目标任务提交自查报告。
  2、厅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厅直属机关党委、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有关局处室参加所联系的厅直属单位的考核。
  3、厅考核小组和相关局处室分别对一、二类目标自评分进行审核,对三、四类目标进行打分,对加分进行审核。厅考核小组和相关局处室的平均分值为考核小组初评得分。
  4、厅领导对厅直属单位完成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厅长、分管厅领导和其他厅领导、厅考核组评分分值在总分值中的比例分别为15%、10%、25%和50%。
  5、厅考核小组根据厅直属单位考核得分情况,研究提出考评初步意见,并向厅长办公会议提出考评结果建议。
  6、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和奖金额度。
  四、奖惩办法
  1、奖励等次。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厅属单位总数的30%。
  2、奖金。按考核结果确定奖金,各档奖励额度由厅长办公会议确定;奖励经费由各直属单位自筹。
  3、凡本年度领导班子成员违法乱纪被立案查处的、发生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定为不合格单位。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2、本办法由厅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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