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教委青[2008]16号
各区县教育局、公安分县局,城市交通主管部门、综治委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关系到广大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管理水平和社会稳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将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规范管理工作作为实事项目,构建了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2007年8月,公安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对校车分类、核载、标识标牌、车窗玻璃和座位布置等安全技术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对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校车管理,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等4单位结合实际修订了《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 (略)
2.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 (略)
3.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备案、申领标牌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