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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地震灾区安全使用液化气钢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 2008-05-2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8]37号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当前,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处于关键阶段,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和修复工作也正在稳步推进。目前,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区多为帐篷,人员比较集中,有的区域甚至达上万人。近日,当地气温较高,中午1:00左右天气温度高达30度以上。灾民用于做饭的液化气钢瓶比较多,在外边高温暴晒的情况下,液化气钢瓶温度升高,很容易造成爆炸等事故,产生次生灾害。
    为此,我局研究提出了以下有关液化气钢瓶安全使用的知识,请你局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发送受灾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帮助使用者了解必要的安全知识,切实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煤气与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使用须知

  一、煤气与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必须定岗、定人、定位,不懂使用方法不得使用。
  二、点火使用前检查开关、胶管、钢瓶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及时处置(气瓶未关严及时拧紧气阀或更换胶管)
  三、气源管口与钢瓶周边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在野外使用时,要采取防止曝晒措施,如应将钢瓶身的三分之二埋入地下,钢瓶放置处距离抗震棚五米以外。
  四、钢瓶与灶具之间必须保持半米以上安全距离。
  五、使用操作必须“先点火,后开气”,以防发生回火爆轰。
  六、使用完毕,关好角阀或供气管道阀门,再关炉具开关。
  七、牢记煤气调压室、送气管网手关阀门位置;室内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八、存放液化石油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与电器设备。
  九、使用煤气与液化石油气灶时,不准离人。锅、壶不得盛水太满,以防溢水灭火,产生中毒。
  十、运输液化石油气瓶时,严禁烟火,气瓶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必须固定位置,以防因气瓶撞击引发爆炸与火灾,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十一、一旦着火,首先关闭角阀与阀门,然后用浸水的被褥或麻袋等覆盖,加水降温或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扑救。火源熄灭后再用水降温。如果无法关闭角阀与阀门,可将钢瓶移至室外安全地带让气体烧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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