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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重点生态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 2008-05-21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办造字[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我局已经下达了2008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全国重点生态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示范项目投资计划(林计发〔2008〕92号)。为加强项目管理,搞好项目组织实施,提高建设成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项目作业设计编制、批复和报送工作
  (一)抓紧组织编制项目作业设计。2005年,我局制定下发了《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规定(试行)》(办造字〔2005〕17号),对各地开展项目建设发挥了较好的指导作用。为进一步提高作业设计的科学性,提高项目建设成效,针对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2008年4月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原作业设计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和项目投资计划的要求,抓紧组织编制项目作业设计,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未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作业设计,不得组织项目实施。
  (二)认真做好项目作业设计批复和报送工作。各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计划单列市,下同)各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作业设计文件及时组织审定、批复。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作业设计文件,请于8月30日前报我局备案。报送的文件包括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项目建设单位作业设计的批复文件和作业设计电子版(以光盘形式报送)。
  二、认真搞好项目组织实施
  (一)坚持按项目管理、按设计施工的原则,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项目实施,维护项目投资计划和作业设计的严肃性,不能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内容,更不能随意调整和变更项目投资的使用方向。施工过程中,如需修改作业设计的,必须经作业设计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我局备案。项目实施结束后,要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于国家计划下达较晚,施工作业可在第二年内完成。如遇不可抗力无法施工的,建设任务可结转下一年度完成,但必须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并报我局备案。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按有关规定实施采伐。林木采伐要坚持先标号后采伐的原则,由编制作业设计的技术人员对采伐木进行标记,并由技术人员现场带工,严格按照作业设计实施采伐作业。
  (三)积极探索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抓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四)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于项目作业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等相关文件资料要建立专门档案备查,并由专人管理。
  三、认真搞好项目检查总结和成效监测
  (一)做好2005、2006年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总结。2005、2006年国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各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省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于2008年7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总结报告报我局植树造林司。2008年我局将对2005、2006年各省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检查。
  (二)做好2007年项目检查验收和2008年项目实施情况总结。2007年国家下达投资计划的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抓紧完成项目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总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本省2007年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汇总形成本省2007年项目检查验收总结报告,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报我局植树造林司。
  2008年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完成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我局植树造林司。
  (三)高度重视项目总结工作。重点生态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示范项目对于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抚育先进技术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作用。自2005年项目启动以来,各地在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对项目总结工作不够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总结工作,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推广成功的建设经验,以更好指导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监测内容、方法和时间等要求,定期开展成效监测和评估工作。抚育实施后第三、第五年,各建设单位都要完成抚育作业成效监测和评估报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完成全省综合评估汇总报告,同建设单位评估报告(电子版),一并报我局植树造林司。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管理,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发育,提高森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界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 重点公益林抚育作业是针对重点公益林中的中、幼龄林,进行的以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为主要方式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应以形成复层群落结构,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 对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优先安排抚育间伐限额和年度生产计划。
  第六条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抚育成效。
  第七条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抚育对象

  第八条 对防护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一)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
  (二)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10%以上的林分。
  第九条 对特用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一)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二)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三)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5%以上的林分。
  第十条 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 导则》(GB/T 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禁止开展抚育活动。

  第三章 抚育技术

  第十一条 抚育方式
  (一)透光抚育
  在幼龄林内进行。采取定株、修枝、间伐等措施,间密留疏,去劣留优,栽针补(保)阔,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
  在中龄林内进行。将林木划分为若干植生组,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疏伐作业后,为调整林分的树种结构和层次结构,可根据情况适当补植,形成混交林。
  (三)卫生伐
  在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中进行。清除生态功能降低的被害木。在林隙较多、较大的林分中,应适当补植目的树种。
  (四)景观疏伐
  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理进行景观疏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第十二条 抚育强度
  在确定的抚育林分中,根据林分功能和状况,按照优良木、有益木、有害木,合理确定抚育方式方法,并设计伐除有害木。
  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作业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且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对于容易引起风倒的林分或因抚育强度大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每次抚育间伐后郁闭度不得降低0.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抚育初始期、间隔期和抚育强度。
  景观疏伐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抚育强度。
  第十三条 剩余物处理
  抚育作业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章 外业调查

  第十四条 抚育地块确定
  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成果或经及时更新变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根据年度计划,在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中、幼龄林中,按照先近后远、先急后缓、集中连片的原则,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地块,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个地块。
  第十五条 作业小班区划
  在选择确定的地块中,以原二类调查区划小班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抚育方式、抚育强度区划作业小班。
  第十六条 小班调查
  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按小班调查设计表(见附1)逐项调查填写各项调查内容;标准地一般为0.1公顷;标准地总面积占小班面积比例一般为2%;在标准地分树种、保留木和有害木进行每木检尺,填写每木检尺记录(见附1),起测径阶为6厘米;填好标准地调查资料汇总表(见附1)。

  第五章 作业设计

  第十七条 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本规定第三章技术要求确定的技术措施,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设计内容
  (一)抚育方式:包括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等;
  (二)抚育指标:包括抚育面积、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进度安排、费用概算等设计;
  (三)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
  (四)作业成效监测设计:包括作业区和对照区监测样地设置、样地调查。(详细内容见附2)
  (五)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位置、边界,并注明小班号、目的树种、面积、郁闭度等主要设计内容,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第十九条 作业设计文件组成
  作业设计文件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附1样式三)、作业设计图和调查设计表组成。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建设单位为总体编写。
  第二十条  作业设计文件汇总
  (一)建设单位汇总填写作业设计文件一览表;
  (二)文件装册。资料装订的顺序为:作业设计审批文件、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调查设计表、作业设计图。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作业设计文件审批工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项目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因客观原因确需改动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改动后的作业设计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档案,包括调查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作业验收和总结文件、作业成效监测资料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规定(试行)》(办造字[2005]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文件组成及装订顺序

  1、作业设计封面(见样式一)
  2、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见样式二)
  3、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样式三)
  4、作业设计汇总表(见样式四)
  5、作业设计一览表(见样式五)
  6、作业区位置示意图:应标明作业区在县平面图中的位置,小班的位置,并勾绘小班的边界,同时标明道路、河流、桥梁等明显地物。
  7、小班调查设计表(见样式六)
  8、抚育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号、目的树种、面积、郁闭度、边界等主要设计内容)
  样式一
  ××县(旗、林业局××林场)××年度
  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样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县(旗、林业局××林场)
  ××年××月××日
  样式二
  作业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
  设计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设计单位资质:
  设计负责人(签名):
  设计人员:
  设计时间:
  样式三
  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建设单位为总体编写,主要内容包括:
  1、设计目的、指导思想、主要依据、原则。
  2、设计区的概况
  (1)自然地理条件:地理位置、四邻、地形地势特点、气候、土壤、植物、立地条件。
  (2)社会经济条件及经营活动历史:交通、通讯、当地经济特点、附近劳力情况,过去的人为活动、经营管理情况。
  3、作业设计调查方法
  采取现地调查的方法包括布设多少块标准地、标准地总面积;郁闭度调查测线总长度;蓄积量计算方法;林龄、平均高、出材量、出材率确定的方法、检查误差等。
  4、各项技术措施设计
  包括各类型林分主要特点及作业措施要求及作业后对水土保持、防护作用可能影响程度等。
  5、效益概算
  包括采用的主要经济指标,说明及依据;投入、收益情况比较分析等。
  附表:
  //www.forestry.gov.cn/data/2008/uploadfile/2008-05-28-504152-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doc

  附2:作业成效监测设计与成效评估主要内容编写提纲

  承担重点生态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工作的建设单位,都要开展实施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
  一、监测主要内容
  林分生长情况、林分结构变化、林分健康状况、林下植被状况。
  二、监测方法
  (一)样地设置
  根据作业设计,分别林分类型和经营措施,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小班。在所选的小班内设置1个600平方米的固定样地,在对照区内设置1个同样大小的固定样地。
  (二)样地调查
  1、调查时间:伐前、伐后(1月内),伐后第3、第5年。
  2、调查因子
  (1)林分生长因子:树高、胸径、蓄积。
  (2)林分结构因子:树种组成(株数、蓄积)、密度、郁闭度、龄级结构、层次结构、更新状况(主要树种、密度、组成、高度)。
  (3)林分健康状况因子:林木分化程度,病虫鼠(兔)害种类、危害程度,火灾隐患程度。
  (4)林下植被状况因子:主要灌草种类、盖度、平均高。
  3、调查方法
  按照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森林抚育(采伐)作业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执行。
  三、成效评估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1、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状况。
  2、森林资源及其经营现状。
  (二)作业设计实施情况。
  (三)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四)监测结果分析与评价
  1、按照监测内容,逐项对比分析实施效果。
  2、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分析。
  3、作业设计实施的总体评价。
  (五)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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