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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0 生效日期: 2008-05-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8]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下同);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为切实做好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宣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
  省有关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制订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宣传计划,省、市、县各主流媒体要主动开展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公益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过量使用塑料购物袋对资源、环境的破坏和影响,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宣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消费者和生产、销售企业牢固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自觉科学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营造科学使用、节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塑料购物袋生产环节的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超薄塑料购物袋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并修订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质监部门要加快修订相关标准和产品标识,建立健全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在2008年6月1日后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三、加强对公共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在2008年6月1日后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查处;督促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促进商户严格按照规定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督促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形成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交通、旅游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禁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及旅游景区等向旅客、游客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包装袋)。
  四、切实抓好废塑料回收利用工作
  经贸部门要加快推进废塑料的回收利用工作,指导、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回收网点,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和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促进废塑料的回收,大力推进规模化分拣和分级利用,充分发挥塑料资源的效用。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制订环境准入条件、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废塑料从回收、运输、贮存到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环卫部门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管理,尽可能减少被混入垃圾焚烧或填埋的废塑料数量。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处理处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开发推广提高废塑料利用附加值的技术和产品,提高废塑料资源利用水平。财政、税务部门要制定抑制废塑料污染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支持、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五、加强领导,确保我省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展改革、经贸、质监、工商、环保、环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大力推进我省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有关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省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协调全省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袋工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袋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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