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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0 生效日期: 2008-05-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殡葬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遗体违规土葬、骨灰乱埋乱葬、违规修复或扩建祖坟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占地,毁林建坟、修豪华“活人墓”现象比较严重,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基层干部出卖山地供他人建坟的严重违法行为。为贯彻落实省委汪洋书记、省政府李容根副省长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省检查组的要求和王蒙徽市长的指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2006年以来违规建造坟墓(含修复或扩建祖坟)均为清理范围。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深汕高速公路、广汕公路324国道、省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视野范围)的坟墓为清理范围,1000米以外视野范围的坟墓植树屏蔽。
  二、清理方法
  对清理范围乱葬坟墓,按照“平迁结合,以迁为主”的原则予以清理。
  (一)2006年以来违规建造坟墓(含修复或扩建祖坟),不论建造在任何地方,一律采取起棺(骨)移葬、火化或平坟不起棺植树。
  (二)三道两旁1000米范围内(视野范围)的坟墓,属2006年以来新建造的,一律采取起棺(骨)移葬、火化或平坟不起棺植树;属旧坟的,除受国家保护的具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以外,原则上采取平上不平下的方法予以清理,若清理难度大的可以采取植树屏蔽。
  (三)三道两旁1000米范围以外视野范围的坟墓采取植树屏蔽。
  三、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阶段:(5月15日至6月30日)
  明确界定清理范围,由各县(市、区)按所属范围,负责调查需清理的坟墓数量,并在坟墓上作出清理标记。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主要领导参会并作讲话,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墙报、专栏、宣传标语、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大力进行宣传,大造舆论声势,做到家喻户晓。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措施,并于6月20日前报市殡改办。
  (二)发布公告及自行清理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刊登迁坟公告,并在各自然村显要位置张贴布告,通知各坟主于规定时间内自行起棺(骨)移葬或火化,火化后骨灰统一规划寄放于骨灰楼中,或安葬于公墓山中,提倡鼓励坟主将火化后的骨灰植树或撒入海中。起棺(骨)移葬的应在公墓山指定地点安葬,禁止在公墓山以外乱埋乱葬。逾期不起棺(骨)的按无主坟处理。
  (三)清坟行动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对逾期不起棺(骨)火化的坟墓,按无主坟处理,由当地政府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和专业队伍进行清坟,采取平上不平下的方法,平掉坟头,不起棺(骨),同时植树绿化。
  (四)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
  清坟行动期间,市政府将组派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地清坟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各地开展占地毁林乱建坟墓专项整治各阶段进展情况,12月上旬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各地清坟情况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领导要重视,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粤民福(2007]42号)精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一把手亲自挂帅,亲自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直接参与指挥。同时挂钩到基层,划分地段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界定要明确,各县(市、区)要制定好整治工作方案,组织人力,准确调查摸底,明确划分清理范围,做到范围内的,一个不漏,要制定清坟时间表,动员群众自迂和组织清坟相结合,党员干部在清坟工作中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印发宣传单,张贴宣传口号、横幅、出动宣传车等大力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真正做到家喻户晓。除了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上刊登公告外,要印制清坟公告,在每一个自然村张贴,耐心说服和做好思想工作,使群众自觉做好清坟工作。
  (四)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开展清坟工作,形成高压态势。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明确有关部门殡葬管理职责的通知》(汕委办[2003]32号)的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好清坟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清坟工作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支持清坟专项治理工作;国土、林业部门要认真做好清坟还林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在清坟过程中,部署要严密,工作要细致,防止影响稳定的意外事件发生。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确保在2008年底前完成所辖范围乱埋乱葬新造坟墓整治工作。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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