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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机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注册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4 生效日期: 2008-08-04
发布部门: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1号)的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人员注册机构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在国家认监委组织对外资认证机构年度评审中发现,一些机构中仍在使用未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人员注册机构――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CCAA)注册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为严格执行认证人员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外资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的注册管理,规范认证审核行为,现就外资认证机构相关人员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外资认证机构针对本机构使用未经CCAA注册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活动的情况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于2008年9月1日前报国家认监委,同时由认证机构统一向CCAA申请注册及转换。
  二、申请注册和转换的人员应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内聘用的审核人员,认证机构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为本机构之外的审核人员申请注册。
  三、CCAA负责对相应人员的申请材料与审核经历进行审核,持有与CCAA签署了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注册机构颁发的注册证书的人员,CCAA对其进行书面评价后即可换发相应注册证书,其他人员在书面评价完成后,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全部工作应在2009年4月1日前完成。
  对于CCAA尚未建立正式的人员注册制度的领域内的认证人员,CCAA应按有关程序进行资格确认。
  四、在一些特殊领域和新业务领域内,需要相应人员完成审核工作的,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开展审核活动。
  五、今后国家认监委在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未经CCAA注册或确认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活动,以及认证审核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60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和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六、CCAA有关文件下载地址:
  (一) CCAA-222《境外注册资格人员转换CCAA注册资格规则(第二版)》
  //www.ccaa.org.cn/ccaapcc/wjxz/zcgfwj/images/20080417/4107.doc
  (二)CCAA-218《新领域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确认程序规则》
  //www.ccaa.org.cn/ccaapcc/images/col1/1143768945.doc
  联系方式:
  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
  电话:010-82262747 传真:010-82260736
  电子邮件:LINF@CNCA.GOV.CN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电话:010-65994462  传真:010-65994564
  电子邮件:pca@ccaa.org.cn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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