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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4 生效日期: 2008-07-14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办发[200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坐堂医的作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决定,在前一阶段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探索中医坐堂医诊所审批设置和监督管理的办法。
  二、试点原则
  (一)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
  (二)要认真总结和充分借鉴过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
  (三)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研究;
  (四)要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
  (五)要切实规范管理。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地区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
在试点工作期间,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医疗机构类别第六部分进行注册。
  (二)对批准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试点范围
  (一)河北辽宁黑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9个省,除原来已经开展试点的市县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外,再选择1个市(地)开展试点工作。
  (二)上述9个省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1至2个市(地)开展试点工作。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确定的试点地区名单于2008年7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
  五、试点工作要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条件。
  (二)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执业手段。
  (三)如何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的监管。
  (四)如何有效防止中医坐堂医诊所出于经济利益驱动的“大处方”和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保健品等现象的出现。
  六、试点工作步骤
  (一)2008年7月至8月,由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相关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调查摸底结束后,各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
  (二)2008年9月至10月,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辖区内公告《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申请日期截止到10月30日。
  (三)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各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批准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进行监测。
  (四)2009年5月至6月,总结试点工作。
  七、组织管理
  (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办公室设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在试点过程中,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不得自行改变设置标准和条件,同时也要避免硬性摊派确定试点单位。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试点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将工作情况以及监测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四)各地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一方面要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仅供扩大试点工作使用)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二、申办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三、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企业法人担任。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
  第七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八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
  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未经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注册的,不得在该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四、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九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公民健康。
  第十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
  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第十二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医疗、财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对患者就诊要有登记。
  第十四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有伪造证明以取得申请资格、向相关人员行贿的,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仅供扩大试点工作使用)

  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服务。
  一、人员
  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房屋
  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备
  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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