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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4 生效日期: 2008-07-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8]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增长,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确定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2008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2008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9%;2008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5%,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各类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据实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税务、工会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部分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垄断企业,要适度调控其工资增长水平。各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意见,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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