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年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1 生效日期: 2008-08-1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三府办[2008]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三亚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三府[2002]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本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调整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业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调整为:从业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负担5%。
  二、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按从业人员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四倍左右核定。我市2008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核定为85000元,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从业人员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四倍左右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