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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接待来铁从事经商访问教学技术交流等活动外国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7 生效日期: 2008-05-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铁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接待来铁从事经商访问教学技术交流等活动外国人的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七日

铁岭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接待来铁从事经商访问教学技术交流等活动外国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我市外国人管理工作,确保来铁从事经商、访问、教学、技术交流等活动的外国人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为新铁岭大铁岭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招商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全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接待来我市从事经商、访问、教学、技术交流等活动的外国人在宾馆、酒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的,应当由外国人出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二、全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接待来我市从事经商、访问、教学、技术交流等活动的外国人在居民家中或在出租、自购房屋住宿的,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护照、有效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
  三、全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接待来我市从事经商、访问、教学、技术交流等活动的外国人在我市的外国机构或在我市的外国人家中住宿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四、全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接待来我市从事经商、访问、教学、技术交流等活动的外国人在宾馆、酒店内住宿的,必须由本人进行实名登记,政府接待人员不得代登;如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须由接待单位提交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五、全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接待来我市从事经商、访问、教学、技术交流等活动的外国人,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对因违反本办法出现严重后果的,严厉追究主管领导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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