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省革委、省军区关于加强保护地下通信电缆安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5-09-06 生效日期: 1975-09-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从北京联接我省,通向南京、上海等地的中同轴和小同轴地下电缆,以及从小同轴分支至合肥的高频电缆,已先后建成。近年来,由于有些社队和单位在进行基建等工程时,不注意保护地下通信电缆的安全,以及一些不法分子的破坏,切断电缆、中断通信的事故屡有发生,严重影响通信畅通,威胁党和国家通信机密的安全。 
  地下通信电缆是全国通信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党政军领导机关、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国际间通信畅通的重要手段。一旦损坏,影响极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重视,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通信畅通无阻。 
  一、要以毛主席的三项重要指示为纲,加强领导,做好地下通信电缆的保护工作。要向沿线有关单位和社队宣传保护通信安全的重要意义,依靠广大民兵和群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通信线路的巡视和维护检查。 
  二、各地邮电、铁路和军队通信部门,应将地下通信电缆的路由位置情况,告知同级基建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地下通信电缆的保护工作。地下电缆沿线埋设的标石,应认真保护。电缆沿线两侧各五米内的障碍物,如坟、树、类坑、房屋等,均在施工时迁移,不准重新设置。有关部门的施工如与国防地下干线电缆发生矛盾,应服从国防需要,设法避开。在地下通信电缆上修筑的房屋和其它障碍物,要动员拆迁。 
  三、各级基本建设部门(包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在埋设有电缆地方进行挖土时,应有电缆管理机关的代表在场,方可动工。”切实做好施工防护,保证地下通信电缆的安全。 
  四、根据总参谋部、公安部和邮电部的有关规定,今后凡发生地下通信电缆中断时,都要分析追查原因,分别情节,严肃处理。对不法分子的破坏,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