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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5 生效日期: 2008-08-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丽政发[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产业集聚集群,现就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标准厂房是指在规定区域范围内由政府统一规划,多元主体投资建设,为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提供生产经营的重要场所。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
  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缓解用地紧张矛盾;有利于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有利于培育产业集群,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高度重视,确立抓标准厂房建设就是抓创业创新、抓项目、抓投入、抓招商引资的理念,加快标准厂房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开展。
  (一)合理规划。标准厂房的建设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选址一般应在省级开发区、城镇工业功能区以及产业基础和区位条件较好的中心镇工业集聚区内。
  (二)规模适度。一般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应在5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三)集约高效。要控制建设单层厂房,鼓励建设多层厂房。除机械、装备制造等特殊产业外,一般要求标准厂房的层数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平均容积率应大于1.0。机械、装备制造类等产业标准厂房的层高也应在8米以上。有条件的应建地下停车库。
  (四)产业集聚。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都应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工业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主导产业所占比重应大于50%,以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
  (五)功能配套。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信、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行政办公、商务活动及仓储用房等配套建设,要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标准厂房的设计与建设要充分考虑安全、消防、环保和交通等要求。建设规模较大、周边缺乏生活配套功能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要科学合理地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农民工公寓、食堂、超市等生活服务设施。产业集聚度较高、规模较大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还要建立面向广大入驻企业的商务办公、中介服务、技术研发、信息发布与交流等公共服务平台。
  (六)科学管理。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标准厂房的管理运行机构一般由投资主体负责组建运作。对由多个主体共同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作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防止在同一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发生多头管理、分散经营、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现象。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市累计建成标准厂房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市本级、缙云县和青田县分别累计不少于20万平方米;其他县(市、区)分别累计不少于5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入驻率要逐年提高,到2010年达到70%以上。要加快培育和建成一批市级以上示范标准厂房,逐步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标准厂房建设推进工作由市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主要职责是做好全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的指导、认定、协调、统计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并根据市政府提出的总体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标准厂房建设步伐。
  (二)制定建设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集约高效、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等基本原则,根据产业集聚、招商引资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省级开发区、城镇工业功能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规划,抓紧研究制定标准厂房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
  (三)抓好示范推广。市政府将培育一批市级示范标准厂房。市级示范标准厂房的基本条件为: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区位优势明显,辐射带动能力较强,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规划占地面积50亩以上,累计建成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厂房平均层数、容积率、入驻率符合集约高效原则。
  (四)引导多渠道投融资。各县(市、区)应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出售或租赁给企业用于工业生产。要在积极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同时,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通过多元化投资和多方式融资来解决标准厂房建设的资金问题。要引导有条件的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标准厂房项目的建设。
  (五)做好招商招租工作。各县(市、区)要在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的同时,及时开展招商招租工作。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等,加大宣传和招租工作力度。要组织举办各类专题招商活动,吸引广大中小企业及外来投资项目落户标准厂房。同时,要创新招商方式,积极探索推出符合外来投资者需要的“订单式”标准厂房。对于固定投资总额小于1000万元或用地10亩以下的项目(企业)原则只供房不供地。
  (六)规范运营管理。标准厂房建成后,要及时建立科学的运营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产业集聚度较高、规模较大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运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办事、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劳动用工、职工培训、安全生产及技术开发、产品检测等方面的服务。
  五、扶持政策
  (一)优先保障用地。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市本级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在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条件下,转让、出售标准厂房时,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合理分割。
  (二)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厂房。从2008年起,对工业企业承租由政府部门确认的标准厂房,按承租者实际租用生产厂房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不等补助,补助期限三年。享受租金补助的企业生产须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
  业主出租标准厂房时发生的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自出租年度起五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三)强化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信贷规定的标准厂房项目信贷扶持,积极探索标准厂房建设新的贷款方式。对支持标准厂房建设的金融机构,市政府予以适当奖励(相关政策由人民银行制定)。
  六、其它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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