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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区商业广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9 生效日期: 2008-07-29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区商业广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卫市区商业广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以崭新的面貌迎接自治区成立五十大庆,现结合中卫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市容整洁、环境优美”为目标,以开展“整治城乡环境,迎接五十大庆”专项行动为载体,着力解决城市街道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不规范、不美观、不安全问题,统一标准,规范设置,提升档次,实现“审批程序化、设置标准化、管理规范化”,以崭新的面貌迎接自治区成立五十大庆。
  二、整治范围
  中卫市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广场、城市出入口道路范围内的所有户外商业广告和店面牌匾。
  三、整治内容
  (一)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商业广告牌匾。
  (二)审批期限已到,不宜再继续设置的商业广告牌匾。
  (三)存在安全隐患的商业广告牌匾。
  (四)规范设置已批准的商业广告牌匾,提高质地档次和亮化水平。
  四、整治标准
  (一)清理整治后的各类户外广告需重新设置的,必须经过统一审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标准,达到制作精美、用料考究、位置合理、安全牢固的要求,做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
  (二)清理整治后的各类商业网点的橱窗、店面整洁、美观;店面牌匾按照店面牌匾设置标准规定的材质、样式、规格设置,做到一店一匾(一门一匾),同时体现各条街路牌匾的不同特色与整体协调性;橱窗、牌匾实现亮化。
  (三)清理整治后的公交车体广告、候车亭广告、交通标志、路标指示牌等规范统一、整洁美观、设置合理。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7月15日前)。对整治范围内的商业广告牌匾调查摸底,制定整治标准和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全面发动,提高认识。
  (二)全面整顿阶段(7月16日- 8月15日)。
  1、7月30日前完成鼓楼东西南北大街商业广告牌匾整治工作。
  2、8月5日前完成香山路、长城路、应理街、文昌街商业广告牌匾整治工作。
  3、8月10日前完成文萃路、怀远路、中山街、南苑路商业广告牌匾整治工作。
  4、8月15日前完成沙桥头至迎水桥镇,鲍桥头至柔远镇商业广告牌匾整治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31日前)。对户外商业广告牌匾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人民政府成立中卫市区商业广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副市长马世军任组长,政府副秘书长张学文、市规划局局长颜景春任副组长,市公安、建设、交通、卫生、工商等部门和沙坡头区有关镇(乡)负责人为成员,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规划局,具体负责商业广告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督查、考核验收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商业广告整治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属地“一把手”负责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发挥各自职能职责作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全力以赴抓好市区商业广告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广泛动员。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方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市民的思想认识,形成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商业广告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要采取主动登门入户等办法,深入细致地做好涉及整治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讲清说透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开展商业广告整治工作。对行动迅速、积极自行拆除的要及时通报表扬,树立典型;对行动迟缓甚至采取过激行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予以曝光。
  (三)严格标准,提升水平。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建设厅《户外广告整治标准》和《店面牌匾整治标准》实施,对街道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进行统一规划,不同街道不同的设计,突出特色,体现个性、多样性和艺术性。户外广告牌匾一户一牌,一店一牌,不得随意增加。改造后的户外招牌广告设施与周边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标准统一,色调搭配和谐,确保整治工作有效。
  (四)健全机制,巩固成果。市规划局要进一步完善户外商业广告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做到整治一处,规范一处,不断提升户外广告管理水平,美化亮化城市环境。

附件:1、户外广告设置标准

  为加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力度,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特制定以下标准。
  一、户外广告界定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及户外空间等设置的广告宣传牌、灯箱、霓红灯、路牌、电子显示屏(牌)、标识、橱窗、招贴栏、实物模型、布(条)幅、空飘物等。
  二、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城乡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设置应按技术标准进行,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应尽量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城市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三、禁止设置的区域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三)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特型建筑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利用居民楼、学校教学楼设置的;
  (七)有碍城市观瞻设置的;
  (八)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广告的其它区域。
  四、控制设置的区域
  (一)城市各大出入口道路以内严格控制大型立柱式广告的设置。
  (二)交通主干道、景观大道、休闲广场控制大型楼顶广告的设置。
  (三)城市道路两侧及绿化隔离带内严格控制落地广告的设置。
  五、广告形式分类标准
  (一)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应与建筑融为一体,与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不得在背面和侧面外露广告支架。广告设施应与建筑外立面平行且不得超出外立面。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六层至八层建筑不超过6米,十层以上不得设置板式广告。
  (二)利用建筑立面设置广告,应采用霓红灯等材料。
  (三)设置大型立柱广告,必须按规划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单侧间距不小于500-1000米,环城路单侧间距不小于500-800米。
  (四)落地箱式广告及灯杆广告必须采用内透式照明,灯杆广告应一杆一箱,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O,落地箱式广告间距一般不得小于100米。
  (五)利用公交站亭、路名牌、电话亭、阅报栏、书报亭、垃圾箱等设施设置广告的,应相对集中,统一规格和材质。
  (六)利用建筑工地围挡设置广告设施的,高度不高于8米,繁华地段必须设置灯光,其形式、制作应与商业广告等同。
  (七)指示牌一般应采用国家标准设置,使用规范字体。
  (八)单位标识于楼顶设置的,通常采用通透形式,使用霓红灯等优质材料。
  (九)临时宣传类广告,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时限、形式设置,到期自行拆除。
  六、安全技术要求
  (一)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二)广告设施应按照专业设计部门设计或认可的图纸施工,注重日常维护,每半年应对外露结构部分进行检修、油饰,防止锈蚀,对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三)广告设施应配置灯光,同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四)广告设施的结构材料,应采用国标产品,不得使用伪劣材料。画面部分应选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
  (五)广告设施与相邻建筑间距,应符合法定的技术规范。
  2、店面牌匾设置标准
  为了规范沿街牌匾的设置,确保整治效果,美化城市环境,特制定以下标准。
  一、牌匾是指经营主体利用自有或租赁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在门楣上方或一侧设置的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二、牌匾的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牌匾内容应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使用文字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比例适中。
  四、每个单位只能设置一处牌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先整体规划,设置组合牌匾。
  五、牌匾应成为建筑物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外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设置牌匾不得对他人或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
  六、横牌匾设置位置应在经营场所门楣上方,牌匾高度通常不超过1.5米,宽度不超出自身经营场所两侧墙面,底线整齐划一。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标牌高度和厚度相统一,厚度不超过30厘米。竖牌匾一般应设于门头一侧,高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二分之一。利用墙体一侧设置的,其上沿应与建筑物顶部平齐,牌匾竖高通常不超过8米,宽度不超过1.5米。牌匾应依附墙体设置,横匾的设置应采取全封装工艺,不得裸露支架;竖牌匾支架前出不得超过0.5米,牌匾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0米,相邻经营单位牌匾主体应高度、厚度一致,材质统一,色调和谐。
  七、凡在重要区域设置的牌匾,应采用霓虹灯、软体喷绘内光源灯箱等先进的设置方案,不得设置外光源简易牌匾。
  八、对全球性、全国性连锁经营单位的统一标示、牌匾,可按照连锁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采取统一颜色、统一材质、统一形式进行设置,规格应与相邻牌匾协调,无灯光设施的应加装灯光设施。
  九、牌匾设置者应当加强对牌匾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牌匾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十、对违法开设的经营门面及利用窗口经营的,不准设置牌匾,不得安装兼做牌匾字号的遮阳(雨)罩。
  十一、牌匾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设置牌匾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十二、牌匾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按照专业设计部门设计或认可的图纸制作、施工和安装,并对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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