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财库[2008]37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制度工作,提高资金清算效率,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库[2008]2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库[2003]63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渝财库[2004]41号)文件要求,结合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工作布置会精神,现对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代理银行的选择。为加强管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提高资金清算效率,市级预算单位的公务卡代理银行,原则上应选择本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行或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
二、代理协议签订的时间。按照公务卡结算制度工作布置会的要求,市级预算单位应于8月30日前确定代理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完成职工办卡工作。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单位确定代理银行的时间应尽量提前,并及时报市财政备案。
三、账户的变更。公务卡制度推进过程中涉及有关账户的变更,严格按照渝财库[2003]63号、渝财库[2004]41号文件要求进行办理。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