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8]1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抗震救灾措施,动员全国上下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各族人民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尽己所能,慷慨解囊,争相捐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募捐活动,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发〔2008〕39号)和中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公开向社会募集和接受到的抗震救灾捐赠未拨付资金(不含组织部门组织缴纳的特殊党费),务于7月底以前转入省财政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专户(账户名称:青海省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专户,账号:63001373637050204561,开户银行:建行城西支行),以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统一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集中用于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外,其他社会组织未经批准或委托不得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受救灾捐赠。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地区、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将募集到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及时移交上述三部门或转入省财政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专户,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开展援建活动。
三、各地区、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严禁滞留、挪用和违规使用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滞留、挪用和违规使用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