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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青海省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1 生效日期: 2008-07-2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8]1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保局关于《青海省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务必请认真实施,精心落实,确保完成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编制总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体会议和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三大任务的总要求,以污染减排为重点,控制增量、削减存量。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综合推进,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3、《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4、《青海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
  5、《青海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6、《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7、《青海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8、《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国家环保总局)
  9、《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10、《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
  11、“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调度办法(国家环保总局)
  12、《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
  (三)编制原则
  1、全过程系统控制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调整产业结构、节能降耗、技术进步、工程治理、监督管理等全方位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制定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2、同口径比较原则。以2005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统计基数、口径、范围为计划编制范围。将排放总量基数分为环境统计发表调查重点工业企业、非发表调查的非重点测算工业企业、生活源三部分。
  3、强化动态变化原则。污染减排计划编制重点以各项工程措施为重点辅之以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强化新增量部分的预测。
  4、责任分解落实原则。通过编制计划,将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减排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并明确完成时限。同时强调属地原则。
  5、可达性原则。结合全省产业结构特征、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分布等实际,在综合考虑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基础上,做好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系统分析,使污染减排目标和计划任务相一致,各项对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四)口径和范围
  基准年:以2005年为基准年,并分析2007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增减变化。
  总量排放基数与范围: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200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环境统计数据确定,未纳入总量统计口径的污染物排放量不作为减排计划编制重点(如面源、农业源),对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动态变化不产生影响的工程措施不考虑(如生活垃圾处理厂)。
  二、现状分析
  (一)化学需氧量(COD)
  2006年排放总量:工业排放量35300吨,占排放总量的47.2%;生活排放量37184吨,占排放总量的52.8%。共计COD年排放量74801吨。
  2007年排放总量:工业排放量38159吨,占排放总量的50.34%;生活排放量37637吨,占排放总量的49.66%。共计COD年排放量75796吨。
  (二)二氧化硫(SO2)
  2006年排放总量:工业排放量121200吨,占排放总量的93.23%;生活排放量8800吨,占排放总量的6.77%。共计SO2年排放量130000吨。
  2007年排放总量:工业排放量125259吨,占排放总量的93.53%;生活排放量8664吨,占排放总量的6.47%。共计SO2年排放量133923吨。
  (三)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007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列前六位的行业依次为农副食品加工、电力、化工、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和饮料制造业,其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全省重点调查单位的93.3%。
  2007年,全省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列前六位的行业依次为电力、非金属矿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和有色金属采选业,其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省重点调查单位排放总量的91.4%,其中电力行业占全省重点调查单位排放总量的47.7%。
  三、2008年新增排放量预测
  (一)COD新增量预测
  2008年COD新增量6537吨,其中,工业新增5661吨,生活新增876吨。
  1、工业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COD排放强度×2008年GDP新增量。
  2005年COD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万吨)/2005年GDP(亿元)=0.0062吨/万元。
  2005年GDP为543.2亿元,工业COD排放量为3.39万吨。2007年GDP为761亿元,2008年GDP按12%增速预计为852亿元。
  根据国家规定及青海省具体情况,确定6个低COD排放行业为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石油天然气采掘业、盐湖化工。
  该计划在不考虑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和监察系数的情况下,按12%GDP增长率预计,2008年工业COD新增量约5661吨。
  2、生活
  新增生活COD排放量=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各地人均COD产生系数×365×10-6。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人口增长率。
  2007年全省城镇人口221.02万人,较上年新增6万人。2008年全省城镇人口按两年间年均1.81%增长率预计,城镇人口将达到225.02万人,较上年新增4万人。预计2008年生活COD新增876吨。
  (二)SO2新增量预测
  2008年SO2新增量9247吨,其中火电行业3323吨,非电行业5924吨。
  2007年全省煤炭消耗量预计为1050万吨;预计2008年全省煤炭消耗量1270万吨,较上年新增220万吨。其中火电煤炭消耗量612.32万吨,较上年新增41.32万吨;非电煤炭消耗量657.68万吨,较上年新增178.68万吨。
  四、2008年度减排目标
  (一)COD减排目标
  2008年全省计划削减量5833吨(其中黄河流域削减量3100吨),COD排放总量控制在7.65万吨以内,较2007年增加500吨,增长0.66%,增幅比上年回落0.67个百分点。黄河流域COD排放总量控制在6.9万吨以内。
  (二)SO2减排目标
  2008年全省计划削减量7847吨,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3.53万吨,较2007年增加1400吨,增长1.05%,增幅比上年回落2个百分点。
  五、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淘汰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和关停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和当地政府负责)。
  1、2008年1月底前关停青海桥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台5万千瓦小火电机组,完成1642吨二氧化硫的削减任务。
  2、关停淘汰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粗铅生产工艺、格尔木豫源有限责任公司粗铅落后生产工艺、湟水水泥、平安聚龙铁合金厂、湟中益华纸业等7家落后生产工艺,完成2333吨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和6吨化学需氧量的削减任务。
  (二)扎实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和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设施的建设进度,提高设施运行效率(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当地政府和各州地市环保部门负责)。
  1、西宁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年度运行率达到100%,完成1960吨的COD削减任务。
  2、加快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建设,确保污水处理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年度运行率达到100%,完成1350吨的COD削减任务。
  3、城南新区污水处理厂今年9月投入运行,完成200吨的COD削减任务。
  4、重点推进德令哈市、共和县、大通县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年内开工建设。
  5、各级政府要完成省政府与各州(地、市)政府签订的《2008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15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
  6、加大重点地区和流域工业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力度,按期完成列入计划中的青海威斯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见附表3)削减化学需氧量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完成1844吨化学需氧量的削减任务。按期完成青海东胜化工有限公司等9家(见附表5)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完成1210吨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并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限产限排。
  (三)加强环境监管,有效控制污染物新增量,提高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由各州地市县环保部门负责)。
  1、加强54家国控企业、96家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将国控和省控重点企业排放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
  2、按照2008年自动监控系统年度实施计划,对41家国控、省控重点企业限期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监管部门联网,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加强对重点区域、行业的重点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年内完成22家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4、严格环境执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
  通过狠抓上述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2008年削减化学需氧量5898吨(其中工程削减5354吨、结构削减8吨、管理减排536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7994吨(其中工程削减3210吨、结构削减4057吨、管理减排727吨)。
  六、目标可达性分析
  (一)预测的可达性
  1、COD可达性
  2008年在确保西宁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到80%以上、格尔木市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达到60%以上并正常运转,城南新区污水处理厂在年内9月份建成投运,16个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及结构减排工程完成的前提下(见附表2、3、6),可完成COD削减量5898吨(其中黄河流域削减量4312吨),将超出计划目标削减量65吨,可基本实现2008年全省COD排放总量控制在7.65万吨,增幅回落0.67个百分点的目标。
  2、SO2可达性
  2008年通过关停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1台5万千瓦小火电机组及9项重点治理工程、10项结构减排工程按期完成的前提下,可完成SO2削减量7994吨(见附表4、5、6),超出计划目标削减量147吨,可基本完成2008年全省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3.53万吨,增幅回落2个百分点的目标。
  (二)预测的风险性
  1、GDP、火电发电量、人口增长率等不超过预测分析值。
  2、确保污染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监测和监察系数对减排量核算影响较大,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被扣罚监测和监察系数,保证减排成效得到认可。
  3、年度减排项目能够按期完成投运,并稳定发挥减排作用。
  七、资金保障措施
  加大对污染减排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污染减排资金投入机制。省级和各级地方财政要将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逐年增加年度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提高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能力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污染减排监管能力水平。根据国家政策对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补助。工业污染源治理以企业自筹为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必须承担削减产生污染物、补偿环境损失的责任,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大力支持和补助重点污染减排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及重点流域内的工业治理项目。
  八、管理保障措施
  (一)落实严格的考核和问责制度。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8〕12号)文件精神,落实地方政府和企业减排的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工作负总责,确定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县(区)政府及排污单位,严格执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因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层层分解污染减排任务。要将污染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所辖县(区)及排污单位,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如期完成列入计划中的16个废水及9个废气污染源治理项目,实现减排目标。
  (三)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凡列入省政府与各州(地、市)签订的2008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加快建设进度,并做好拟建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等项目前期工作。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所有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市(县)必须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征收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吨,保障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正常运营。
  (四)加快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步伐,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依法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通过调整工业结构等措施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五)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管理,从严控制约束性指标排放量大的项目建设,严把环境保护准入和竣工验收关。必须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绝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对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实现“增产减污”的改、扩建项目和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总量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核准。
  各州(地、市)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得引进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经委、环保、国土、建设、工商、规划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准入关,对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两高一资”项目一律不得引进、不予审批。对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得到批准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电力机构不得供电,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开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地区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工作,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合理开发各类资源,努力形成低消耗、少排放、高效率的经济增长模式。经济综合部门要在相关重点行业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七)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2008年年底前完成国控和省控重点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09年,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重点区域、行业的重点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年内完成22家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八)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全面推行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加快辖区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省级自动监控中心、西宁市和海北州自动监控分中心必须在年内投入运行。2008年年底前完成41家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工作,并实现与各地环保部门直接联网,实时数据传输。对逾期未安装的排污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九)加大污染减排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预警预报制度。省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已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及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监察工作,对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及时跟踪、调度各地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并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政府反馈意见。
  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全省2008年污染物总量削减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突出重点,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到位,为全面实现2008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做出不懈努力。
  附表:1、2008年全省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分解表(略)
  2、污水处理厂减排项目表(略)
  3、工业COD减排工程项目表(略)
  4、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项目表(略)
  5、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项目表(略)
  6、淘汰、关停企业项目表(略)
  7、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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