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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7 生效日期: 2008-07-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鄂州政办发[2008]53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青少年学生的安全问题,事关广大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近期我市学校安全形势严竣,学生溺水身亡事件屡有发生,搞好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工作,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监管,狠抓学校安全工作
  (一)加强校舍安全排查工作。各学校尤其是地处危险区域学校要对校舍安全情况进行逐一排查,重点检查旧校舍、改建校舍的结构安全情况。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要立即停止使用,必要时采取临时停课等紧急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有安全隐患的学校校舍的拆除、改造工作。
  (二)加强校车管理。切实做好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大对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力度,及时堵塞校车管理漏洞。凡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坚决制止校车超载、超速和使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等违规违章行为,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校园内部保卫工作。各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和严格的门卫、保卫值班巡逻制,要建立事故及时报告制度、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进行晚自习点名和定时查铺。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临时工的资质审查,防范和避免内部人员侵害学生的事件发生。
  (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各学校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齐全,消防通道安全、畅通。校园内电网、煤气管道铺设及电器、煤气设备等基础设施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更换。遇紧急突发情况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学生撤至安全地带。每年要定期举行安全自救演练,确保师生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掌握逃生自救方法。
  (五)加强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学校饮食卫生、食堂设施设备以及食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加工、留验要符合卫生标准,严格实行食堂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严禁无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现象发生。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达不到卫生防疫标准的食堂、小卖部一律停止使用或关闭。
  (六)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各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特别是加强学生应对游泳、交通、洪水、滑坡、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预防溺水、交通等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协同机制,彻底整治学校周边环境
  (一)教育部门要协调会同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城管、工商等部门抓好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重点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学校周边不良商业经营和社会治安问题。
  (二)公安部门要坚决打击学校周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针对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的侵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要在校园周边治安情况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向学校派驻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选派民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等方面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学校内保工作的检查、指导,提高学校安全防范水平。
  (三)交管部门要合理规划学校周边的交通标线,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要有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切实解决好学生上学放学期间校门前交通拥堵问题。
  (四)消防部门要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治理整顿学校周边消防秩序。对寄宿制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活动,并督促、指导学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文化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的网吧,净化学校周边文化市场。
  (六)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校内食堂、小卖部和学校周边餐厅、饮食摊点的卫生监管,预防食物中毒和各类传染病发生。
  (七)城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学校周边经营门店的监督管理,坚决清理、取缔学校门前占道经营、无照经营行为。
  (八)各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审查。对违规设立的非法办学机构,一律限期整改,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限期整改。
  三、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学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各自职能分工,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个人,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和学校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各学校要建立校长负总责、分管副校长分工负责、专人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制度,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安全隐患台帐制度,严格执行定期安全检查。
  (三)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政府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学校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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