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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6 生效日期: 2008-07-16
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焦政办[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焦作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原则,落实各级政府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原则,对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规范。
  (三)坚持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原则,切实保障教师、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规范改制学校的具体方案由各县(市)区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确定,市直改制学校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公办学校。对改为公办的学校,其债务由举办学校的市或县(市)区政府承担,非国有资本退出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办学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公办学校的拨款标准足额安排,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要按照办学规模核定和调整教师编制,并妥善解决现有教师问题。对改为公办学校的具备教师资格的新进人员,由举办学校所在市或县(市)区在教职工编制限额内考试录用。
  (三)多渠道筹资并以非国有资产为主体的改制学校,原则上应改为民办学校。对改为民办的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并规范其办学行为。国有资产应与其分离;对于与学校资产无法分离的部分国有资产,可由市或县(市)区政府采取措施,经市政府审批后,通过适当方式解决,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对改为民办学校的,其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应限期与原公办学校脱离关系,不再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对于不愿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在编教师,可回原学校工作或根据需要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任教。
  (四)对于今年秋季招生之前,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性质没有进行界定之前,如果学校招收新生,按公办学校的收费规定进行招生,待学校性质确定后,再按新的学校性质收费办法执行。对改为公办的学校,经举办学校的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对原来按照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可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对于教育资源回归总校的分校学生,在保持原班级、教师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纳入总校管理,分校不再招生。现在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如果选择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的,所在的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原则予以安排,享受原该校学生同等待遇。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机构 (2008年7月9日―7月10日)
  市、县两级政府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教育、财政、审计、人事、编制、发改(物价)、监察、国资、纠风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市级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规范改制学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资产评估 (2008年7月11日―7月20日)
  市、县两级政府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国资、纠风等部门成立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对所辖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资产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并对学校的资产主体做出界定,拿出各改制学校的规范方案,提交相关材料,上报市政府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
  (三)审查方案(2008年7月21日―7月31日)
  市政府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资产清查进行复核,对规范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清查工作和规范方案能够按上级相关要求落实。
  (四)组织实施 (2008年8月1日―8月20日)
  各改制学校的规范方案经市政府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市或县(市)区政府根据方案进行改制学校的规范清理工作,确保规范清理工作在今年学校秋季招生之前完成。
  (五)检查验收 (2008年9月10日―9月30日)
  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规范清理工作结束之后,市政府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教师配备是否到位、学生安置是否合理、学校收费是否违规等问题,并对规范清理不到位的问题进行处理。在全面清理检查结束后,向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上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规范清理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改制学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清理工作要在各级政府规范改制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市、县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能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规范改制学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明确目标任务。规范改制学校工作应在2008年基本完成。各级政府要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债权债务、学校办学性质和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提出规范现有改制学校的具体意见和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通过改制学校规范清理工作的开展,促进县级政府教育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制学校的资产要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进行产权界定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各级财政、审计、教育、监察、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教育资产的监管,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要严格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四)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规范改制学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财政拨款,确保此项工作平衡推进。规范改制学校工作要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加强对公办小学和初中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五)加强宣传。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规范改制学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焦作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中哲(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
  副组长:霍金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
  成  员:闫万国(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丙辰(市教育局局长)
  葛探宇(市发改委主任 )
  申相臣(市财政局局长)
  刘吉斌(市人事局局长)
  杨维军(市监察局局长)
  刘政良(市审计局局长)
  李新民(市编委会办公室主任)
  郭法江(市国资委办公室主任)
  闫发安(市人民政府纠风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公室,张丙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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