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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我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7 生效日期: 2008-07-17
发布部门: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青劳社厅发[2008]63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青企业:
  为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根据《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青政办〔2001〕134号)的要求,通过调查、分析2003年―2007年全省职工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等情况,测算出我省2008年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目标,并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人社部函〔2008〕117号),现将我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中线)为13%;
  (二)企业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预警线(上线)为17%;
  (三)企业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全省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围绕基准线,在上、下线之间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中线)在预警线以内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对部分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其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预警线(上线)。全省各类企业要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经营者与工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负责做好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促使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管理政策规定,合理引导企业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作用。

二00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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