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府[2001]124号
为规范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交通运输管理,全面清理整治市区交通运输秩序,塑造汕头新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从事营业性运输业务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严禁二轮摩托车、退役出租车、报废汽车、非营运客货汽车及无牌无证人力三轮客货车在市区从事营运。
三、严禁后三轮摩托车(包括冒用残疾人机动车名义的后三轮摩托车)在市区范围内行驶。
四、严禁生产、销售、使用非法拼装的人力三轮车及后三轮摩托车。
五、严禁汽车站场接纳无牌无证车辆运载旅客(货物);严禁营运车辆拉客、宰客、甩客、兜客。
六、异地出租车进入市区范围的,应到指定的客运站场进行配客,不得兜圈揽客和驻点营运。
七、对从事非法营运的各类车辆,有关当事人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处理;逾期拒不自行处理,且非法上路行驶、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坚决予以取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对没收的车辆予以销毁。
八、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