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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关于清理整治市区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7 生效日期: 2001-07-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汕府[2001]124号
为规范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交通运输管理,全面清理整治市区交通运输秩序,塑造汕头新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从事营业性运输业务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严禁二轮摩托车、退役出租车、报废汽车、非营运客货汽车及无牌无证人力三轮客货车在市区从事营运。 
  三、严禁后三轮摩托车(包括冒用残疾人机动车名义的后三轮摩托车)在市区范围内行驶。 
  四、严禁生产、销售、使用非法拼装的人力三轮车及后三轮摩托车。 
  五、严禁汽车站场接纳无牌无证车辆运载旅客(货物);严禁营运车辆拉客、宰客、甩客、兜客。 
  六、异地出租车进入市区范围的,应到指定的客运站场进行配客,不得兜圈揽客和驻点营运。 
  七、对从事非法营运的各类车辆,有关当事人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处理;逾期拒不自行处理,且非法上路行驶、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坚决予以取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对没收的车辆予以销毁。 
  八、违反本通告,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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