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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5 生效日期: 2008-05-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泰政办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成后的工程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及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立项的所有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产权归属,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移交给管护主体。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开办)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管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管护按照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确定管护主体,原则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农村合作组织是工程管护主体。
  项目采取租赁、承包、拍卖进行运营的,在租赁、承包、拍卖期间,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由经营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管护。
  第六条 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村(受益单位)四级管护网络。市、县(市、区)两级农开办、财政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工程管护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工作;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村(农合组织)应明确专人或经营主体负责工程管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管护投入机制。从今年起,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2003年以来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所需费用进行补助,项目县(市、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财政投入形成资产的租赁、承包、拍卖等收益的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项目工程分水系(含机电井、排灌站、暗管、渠道、农电线路等)、路系(含农田道路、林网、路边沟、桥涵等)两大类。水系工程日常维护费用由村、农合组织或经营主体从收取的费用中提取;较大额度的维护费用从财政投入形成资产的租赁、承包、拍卖等方式收益中筹集。路系工程中林网管护费用由经营主体负责筹集;路面、路边沟、桥涵等工程的维护费用从路系工程财政投入形成资产的租赁、承包、拍卖等收益中筹集。
  第九条  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审批,专项监管,专款专用。
  
  通过从财政投入形成资产的租赁、承包、拍卖等方式收益中筹集的管护资金,实行村(农合组织)所有、镇级管理、县级监管的办法。资金的使用,实行村(受益单位)申请、镇级审核、县级农开办和财政部门批准的程序。
  第十条 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管护机制的建立要作为申请立项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农开办、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项目工程管理办法及建设标准,制定具体项目管护标准及细则,对工程管护情况每年检查考核两次。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开发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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