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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5 生效日期: 2008-05-15
发布部门: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漯政办[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漯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漯办〔2007〕6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8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大气环境、提高农业效益为目的,坚持行政措施、技术措施和资金扶持并举,秸秆综合利用与严格禁烧相结合,以疏为主,疏堵结合,全面禁止秸秆焚烧,逐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二、目标任务
  2008年,全市范围内要实现全面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确保城区周围和交通主干线两侧无焚烧现象。夏季小麦割茬高度严格控制在15厘米以下,实现小麦秸秆集中科学堆放,每个行政村至少一处秸秆堆放点;秋季秸秆机械还田90万亩,青贮秸秆12万吨,氨化1.5万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的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分管农业工作的副职为直接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村组秸秆禁烧督查网络。继续实行市级领导分包县区机制,各县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督查组,强化督查,层层签订秸秆禁烧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的督导,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焚烧秸秆行为。
  (二)严格奖罚。对夏秋两季没有发生秸秆焚烧、全面完成秸秆禁烧目标任务的县区、经济开发区,分别按照每个乡镇2万元的标准由市政府对县区进行奖励;对发生焚烧秸秆的经济处罚,按照《漯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漯办〔2007〕69号)规定执行;监察部门负责追究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中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负责将罚金直接划入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采用宣传车和宣传队下乡等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秸秆禁烧的目的、意义及综合利用等科技知识。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广大农民增强环境意识,变被动禁烧秸秆为主动开展综合利用。同时,新闻媒体要对重点地区的秸秆禁烧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随意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发展间作套种。大力发展秸秆还田机械,扩大秸秆还田面积。推广秸秆青贮氨化技术,努力扩大过腹还田。
  (五)实行秸秆集中堆放。充分利用村内外空闲地、废弃地集中堆放秸秆,禁止在田间地头、路边沟渠、林木树下堆放。同时,加强对集中堆放秸秆的管理,严防发生着火现象,确保安全。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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