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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5 生效日期: 2008-05-15
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池政办[200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51号令)、《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皖烟法〔2007〕349号)等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优化布局的原则。原则上全市持证率2007年底前不超过总人口的7‰,2008年底前不超过总人口的5‰,2009年底前不超过总人口的4‰。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优化各片区、路段的零售点布局。
  (二)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合理布局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并在审查发证过程中做到便民利民。
  (三)受理在先、先出后进的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发放决定;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数量达到规定的发放证数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额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停止发证,直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后,方可继续发放许可证。
  (四)照顾特殊、优先发放的原则。对社会特殊群体(残疾人、烈属、下岗工人、低保户、孤寡老人等)和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予以照顾,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发证,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准入限制。
  (五)管服结合、帮小抚优的原则。通过加强专卖管理力度,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对屡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扰乱烟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户依法予以处理。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本规定标准的小户,要在今后的经营中给予帮助,使其逐步达到要求。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应当专营或者主营副食品兼营卷烟,其合理布局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两点间可通行距离)不少于50米;
  (二)城区居民生活区原则上按每100户居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乡、镇政府驻地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四)村组零售点按自然村设置,每6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每个村组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
  (五)各类集中性批发市场的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个以内,并保持合理的间距,不得集中经营;
  (六)大型商业和文化、消费场所以及旅游风景区、交通枢纽站内,卷烟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少于10米。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200 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大中型娱乐场所(茶楼、KTV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营业规模在1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驻军部队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
  (四)营业面积在100 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
  (五)交通、通讯不便边远地区的零售点;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有农药、化工、油漆、烟花爆竹等对人体有毒害、易燃易爆等场所,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森林保护区所在地以及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内及其周边半径50米范围内;
  (三)自动售货柜机及流动摊点、车、棚;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公安、工商、质检等)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经营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了需符合以上合理布局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经营条件:
  (一)有不少于2万元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且不少于10 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其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检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四)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或暴力抗法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现已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主体、企业类型、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届满未续延申请而被注销的,应重新申请办证。
  第十一条 以上合理布局规定仅限于新申请办证对象。本规定颁布之前已取得且未超过五年有效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期满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区域的实际,通过自然淘汰、违规淘汰、年度评价等方式逐步调整现有卷烟零售点布局。
  第十三条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池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04年9月12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池政办〔2004〕5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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