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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补充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1 生效日期: 2001-07-1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1]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8〕40号)下发以后,我市在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以下简称“CNG汽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CNG汽车总量仍然较少,加气站数量不足,制约了CNG汽车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加快我市CNG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对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加大支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CNG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除享受渝府发〔1998〕40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免收自来水、天然气增容费及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中涉及需开挖公路和搭接的项目,免收公路开口接线费(不含高速公路);造成路产损坏的,应按市物价部门审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或恢复原状。 
  二、对于汽车生产企业新生产的CNG汽车或市交通委员会认定的定点改装厂改装的CNG汽车,在国家燃油税政策出台之前,按70%比例包缴年度养路费。 
  三、CNG汽车生产、改装企业及主要零部件(气瓶、压缩机、供气装置、脱硫脱水装置、售气机等)生产企业开发、生产的新产品,经鉴定后享受我市开发新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四、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公交系统的车辆更新资金和今明两年从环保专项(清洁能源)资金中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加气站建设和新购、改装CNG汽车(含双燃料汽车)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另定)。市科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CNG汽车产品开发、设备检测等。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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