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园艺博览会举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园艺博览会举办方案
为集中展示全市园林园艺水平,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带动园林规划、园林设计、园林建筑、物业管理和苗木花卉等五大产业的发展,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改善城市生态和提高人居环境质量,自2009年起,我市拟在14个县(市)区、高新、经开、空港和度假区举办昆明市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园博会),每届园博会将在两个承办地各建一个主题景园,并永久保留对外展示。园博会举办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唯有绿化,才有变化”的思想,遵循自然与人文、传统与现代、生态与城市相融相存的原则,充分展示昆明园林园艺事业发展水平,挖掘历史文化底蕴,创新园林园艺建设理念,加强园林园艺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全市园林园艺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塑造“生态文明昆明、和谐美好春城”新形象。
办会宗旨:展示一流园林园艺技术,指导城市绿化建设,促进全市园林园艺行业交流合作,搭建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平台。
办会方针: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各县(市)区、高新、经开、空港、度假区管委会共办,市场运作、创新争优,体现继承和创新结合、专业性和群众性结合、艺术性和示范性结合。
二、办会主体
主办:昆明市人民政府
承办:市园林绿化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批准申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经开、空港、度假区管委会。
协办: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经开、空港、度假区管委会。
三、举办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园博会每年举办一届,于10月1日―31日在批准申办的两个县(市)区或高新、经开、空港、度假区地域范围内分别选址建设园博会会场(第一届于2009年5月1日―31日举办,从第二届起确定为每年10月1日―31日举办)。
园博会选址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原则不占用农田,充分利用荒山荒坡,借风景区、公园景观造园。主会址面积不小于10公顷。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园博会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昆明市园艺博览会组委会,统一领导园博会的各项工作。
主 任:陈 勇(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杜林杠(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家仁(市园林绿化局局长)
批准申办地的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土地资源局、昆明市建设局、市文化局、市城管局、市旅游局、市编办主任和其他县(市)区,高新、经开、空港、度假区组成。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园博园建设、展品展览及各项园事花事活动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园林绿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园林绿化局局长兼任。各县(市)区、高新、经开、空港、度假区要按照组委会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地区的参展工作。
五、申办办法和程序
园博会采取独立竞争申办制。第一次申办同时确定两届,第一届闭幕和第二届开幕之间确定第三届,以此类推。每届确定两个县(市)区或高新、经开、空港、度假区为园博会举办地。园博会会旗于前一届闭幕时移交下一届举办地。
各县(市)区、高新、经开、空港、度假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申办,各地是否举办园博会,作为市政府推荐申报园林县城(区)的必备条件之一。
(一)申办和审批程序
园博会每年举办一次,申办材料应于前一届园博会闭幕两月内提交。
1.由申办地向昆明市园博会组委会提出申请,组委会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核。
2.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各申办地向组委会提交正式申办材料。
3.组委会根据申办条件,对各地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基本条件的申办地确定为候选地。
4.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候选地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初步确定举办地,报组委会全体会议审定后公布。
(二)申办条件
申办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办地对举办园博会高度重视,提出明确的博览会主题、举办方案以及完整的园区规划思路,提出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2.积极参与昆明市举办的历届园博会,在园博会展示过室外造园作品,质量较高,影响较大。
3.已经命名的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应做好准备,起好带头作用,积极申办。
4.具有10公顷以上的规划绿地或现有可改造绿地作为园博园建设用地,园博园建成后作为县、城(区)公园保留。
5.生态环境良好,交通便利,有较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具备举办博览会的基础条件。
6.园林绿化管理职能符合省市职能分工的要求,有健全的管理机构,职能明确,管理到位。
(三)申办材料
1.申办申请
申办地人民政府需向组委会报送书面申请。
2.城市(县城)介绍
包括申办地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及园林绿化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情况。
3.办展方案
包括时间、地点、承办单位、主题、目标、方式、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办法等。
4.规划情况
包括园博园位置、面积、基础设施、概念性规划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5.保障措施
包括交通、食宿、运输、金融、商贸、旅游、安全、后勤服务,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
6.优惠条件
承诺提供给其他县(市)区、高新、经开、度假、空港管委会和单位参展的便利条件,以及提供的有关服务内容。
7.其它相关材料。
六、园博会规划建设
依照组委会批准的园博会办展方案,对园博会主址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招投标。规划设计要做到高起点、高标准、高品味。施工建设要做到高品味、标准化、规范化、艺术化。
七、参展要求
(一)参展地(单位)
为突出地方特色,参展地(单位)以承办地为主,自行邀请。
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动员和鼓励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展。
(二)展区、景点、展品
经组委会办公室确认的展区,参展地(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或分租给其他机构。展区面积大小根据当届举办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控制不小于800平方米。
室外景点设计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景区的地形相协调,不宜采用大型山水缩影,避免建筑小品过多。在注重表达参展地区风情文化的同时,充分体现对自然形态的尊重和融合,充分利用现代园林新科技,把景点做成精品,除满足展览期的观赏需求外,要注意适宜长期保留的特点。
参展展品必须合法,凡中国法律确认的违禁品和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参展;提倡使用绿色环保、节能的产品和材料。
(三)参展办法
1.参展地(单位)接受邀请后,填写《参展回执表》,及时邮寄、传真或E-mail至组委会办公室。
2.园博会组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参展回执表》后20个工作日内,将就有关事宜与参展地(单位)进一步确认,同时签署《参展确认书》。
3.参展地(单位)应向组委会办公室提交参展方案,包括景点主题表现、项目施工进程说明、基础设施要求和文化及商业活动安排等,组委会办公室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或建议修改计划的答复。
4.参展地(单位)在确认参展之后,指定一名全权代表负责与组委会办公室联系沟通,处理有关参展事宜。
5.各参展地(单位)递交的方案要提供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和文字说明及相应的电子文件,图纸统一要求为三号图纸。园博园将作长期保存,向公众展示室外景点参展作品,故参展方在设计、建造时需要考虑选材和施工等方面的问题。注重参展面积和参展质量的结合,传统和现代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园林新科技,建设长期展示的建筑精品。
6.参展地(单位)从事任何施工,由参展地(单位)自己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参展地(单位)在施工前应按规定将施工计划,包括设计图等递交组委会办公室评审,所有施工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对项目做最后的验收。
7.园博会开幕后一周内,各参展地(单位)须悉心养护展品,保持展品在参展期间的质量和可观赏性,组委会将尽可能提供展品养护的基本条件。开展一周后,各参展地(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自身需要把各项养护工作移交组委会办公室负责。
8.所有参展作品,其产权在园博会闭幕以后归园博会承办地所有。
(四)参展地(单位)应享有的一般权益
1.永久冠名参展景点:可在景点显著位置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参展地(单位)形象宣传标牌;
2.园博会期间,参展地(单位)在参展景点内可选取相应面积举办各种推介本地(单位)形象或投资项目的主题宣传活动;
3.园博会期间,参展地(单位)可在参展景点内开展各种商业促销、商品销售等活动(活动方案须报组委会审核);
4.由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安排几家主流新闻媒体专访参展地(单位)的负责人,对其做深度专题宣传报道。
详细参展办法在当年举办前由组委会会同承办地和相关部门拟订。
八、其他活动
为丰富园博会内容,扩大影响,园博会期间各承办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举办各种园事花事(插花艺术、盆景艺术、根雕、赏石、书画等展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举办相关交易会、商贸活动等。各项活动方案需报组委会审核。
九、奖励
园博会期间,组委会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项造园艺术和参展作品进行评审,奖项根据当届园博会具体情况设置,对认真参与园博会筹备工作与建设活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经开、空港、度假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颁发“优秀组织工作奖”、“突出贡献奖”等奖项。奖金以承办地按规模大小以亩为单位计算;对参展地(单位)按景点设计、建设综合质量评选等级奖励。
十、经费来源
本着以政府为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集党政推动力、市场引导力、社会各界参与力、制度和机制驱动力四种力量来推动园博会的连续举办。资金主要以承办地为主筹集,市政府根据承办地园博会的规模大小,以奖代补,以资鼓励。以奖代补方案由市园林绿化局研究提出,市政府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