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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7 生效日期: 2008-07-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文[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近段时期来,我市城市建设投资大、项目多、任务重,在市政基础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不文明施工现象,给广大群众的生活、生产带来了严重影响。各级各部门要从提高城市品味,维护政府形象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建设工地施工影响市容环境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及管理“三高”,“三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场地的管理水平,树立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居住、生活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
  (一)建筑施工现场要安全、整洁、美观。在市区主要路段工地周围设置围墙应高于2.5米,并彩画;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围墙应高于1.8米,并刷白。设置广告装饰、门头装饰要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批,且不得占压人行道,市政设施的施工应设置围栏并有明显标志。
  (二)建筑施工现场要封闭管理。建筑主体必须采用密目网封闭施工,禁止搭设竹木脚手架。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封闭,大门处派设门卫和订立门卫制度,门头设置企业标志。
  (三)建筑施工现场要硬化处理,做到场内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泥浆、污水、废水不外流,现场不飞扬尘土,不排泄有毒有害气体。
  (四)建筑施工现场内各类建筑材料堆码整齐有序。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建筑垃圾及时处理,不得乱堆乱倒,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工地派设保洁员,下班后要做到场洁、料净,临街外围3米处要指派专人保洁。
  (五)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居住环境良好。施工中的建筑物内一般不得兼作临时住宿或办公用房。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原则上应明显划分开。办公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生活区设施应清洁、卫生,食堂、饮水池、厕所、浴室符合卫生要求,生活垃圾有专人清理,室外无蚊、蝇孽生地。
  (六)建筑施工现场招牌醒目。大门口应挂有规范、整齐的施工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责任、纪律、警示牌、安全技术措施牌、文明施工措施牌、现场总平面图等五牌一图。
  (七)在我市规划区内施工现场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出入口应设置冲洗槽,运输渣土、建材的车辆出入工地要冲洗车轮、车箱。零星市政工程维修养护必须配备沙灰合,不得直接在人行道和其它市政设施上搅拌混凝土。
  (八)特殊工艺需夜间连续施工的须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文明施工责任书》到昆明市建筑管理监察大队办理《夜间施工登记备案》后方可施工,并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文明施工责任书》必须挂在施工现场,以备检查。
  (九)房屋拆迁要封闭施工,洒水降尘,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危险作业,不得高空抛洒、乱掷建筑垃圾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二、加强城市道路开挖及施工管理
  (一)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必须采用移动式彩板围栏围护施工,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和项目情况标牌。项目情况标牌必须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占道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和挖掘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必须有序堆放,水泥、沙石料必须袋装进场,并设立拌合槽。施工现场产生的施工垃圾,必须即挖即运、即时清扫。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二)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要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必须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四)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五)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要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须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现场施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前,要主动向供电、通信、广电、供水、排水、燃气、路灯、交通管理等相关管线单位咨询对接,查明地下管网相关情况后再行施工。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经查询已知施工有可能影响到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应在施工前制定可行的安全保护方案,并经管线单位同意,签订设施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再行施工。
  四、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现场的管理
  (一)绿化工程开工前应编制工程施工计划书,按日计划完成种植工程量,充分做好植树前的准备工作。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牌,设置文明公益标语和施工危险警示标志,确保行人、车辆的昼、夜通行安全。
  (三)在树塘开挖前,须在树塘周围铺垫地面保护膜(草席或彩条布等)。树塘开挖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树木种植。剩余废土装袋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随意裸露堆放,保持场地整洁。
  (四)种植乔木须设支撑物固定,支撑物应牢固,防止树木倾斜倒伏。绑扎树木处应加隔垫,不得磨损树干;支撑架应规范,注重外观整洁、美观。
  (五)对人员集散较多的广场、人行道,树木栽植后,种植池应及时铺设透气性树池盖板或硬质颗粒材料。
  (六)因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出入口或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须采用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安全畅通。
  (七)树木种植施工必须避开行人、车辆运行高峰期,施工完毕后,恢复街道正常环境秩序。
  (八)绿化工程种植材料应用封闭车厢车辆运输,避免对城市环境造成污染。
  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一)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二)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三)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同一致,全力推进城市建设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工作。我市城市建设投资大、项目多、任务重,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不文明施工现象,给广大群众的生活、生产带来了严重影响。各级各部门要从提高城市品味,维护政府形象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建设工地施工影响市容环境的问题。
  (二)强化建设工程管理责任主体,抓好项目建设现场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城建项目责任主体,层层落实城市建设文明施工、规范施工责任,加强和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现场部管理体制。市属各职能部门和四区政府要坚持严管重罚的原则,集中一段时间,认真组织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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