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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平中心城区环境污染防治实行长效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0 生效日期: 2008-07-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南政办[2008]114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解决好日益突出的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等环境污染扰民问题,建立南平中心城区(延平区六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扰民问题,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项目分类管理及告知承诺制度,切实把住新项目的污染控制关。
  环保、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本着“服务为主、以民为先”的原则,对可能在南平中心城区内居民区或居民楼设立开办的项目依法进行详细的分类,制定分类名录。
  1、实行环保告知承诺制度。对居民区或居民楼有一定的环境影响,法律法规又未明确列入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环保部门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具体明确的目录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目录制作告知书、承诺书,在核发营业执照前将告知书发给申请人,让申请人了解有关环保要求,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2、实行禁办告知制度。对易产生严重环境污染扰民和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规划明令禁止在中心城区内居民区或居民楼内开办的项目,环保部门应制定具体明确的目录以及禁办告知书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目录,在申请人提出开办申请时将禁办告知书发给申请人,当即告知其应另行选址或调整开办项目类型。
  3、实行环评前置审批制度。对属于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征求意见稿,20060623修改)列出的370项前置审批中明确在办理工商执照前应依法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验收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申请时告知其先到环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环保部门批准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报告表办理注册登记。
  二、建立业户环保诚信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1、建立环保部门、业户及社区群众三元环境监管机制。环保部门应先确定南平中心城区辖区内各个环保包片管户人员,并将环保包片管户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工作职责等在办事处和社区中公示;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把做好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重点是发动社区内热心环保的群众组建一支环保志愿者、监督员队伍,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业户的环境保护监督;环保部门要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密切配合,逐步建立一支业户内部的监督员队伍,从而在居民居住集中区形成环保部门主导、业户内部监督和公众外部广泛参与的三元环境监管新机制。
  2、实行业户环保诚信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环保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起居民集中居住区内业户的环保诚信电子档案,并根据片内业户的环保自律和信誉情况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对重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好、没有群众投诉记录的业户,评为“绿色单位”,鼓励业户强化环保自律意识;对有一定环境污染问题,并正在积极治理整改中的业户,要帮助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督促企业积极解决环境问题;对消极对待污染治理、群众投诉多的业户,要“亮黄牌”,通过三元监督机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发现问题严管严罚。
  三、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扰民投诉统一受理、归口管理、限时办结制度,确保投诉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1、实行统一受理制度。南平市环保局12369投诉电话为集中统一受理环境污染扰民信访和投诉的热线电话,对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污染扰民投诉电话统一进行登记和统计。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接到环境污染扰民投诉电话后,应立即统一转报12369投诉受理中心,其中明确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环境污染扰民投诉案件也可以直接办理,但应在受理的同时立即告知12369投诉受理中心备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12369投诉受理中心反馈。
  2、实行归口办理和限时办结制度。12369投诉受理中心对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污染扰民投诉电话统一进行登记和统计后,属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及执法权限处理并予以答复;属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按各有关部门职责,将案件以分转督办联单的形式转相关部门办理。一般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含直接受理并直接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12369投诉受理中心反馈。以便于环保部门对全市各类环境污染扰民案件受理和办理情况跟踪、统计分析和反馈通报。
  3、实行分类查处。环保、工商及其他行政许可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职责分工,负责对未经本部门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实行互联互通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登记信息定期在“南平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上公布,以供环保等相关部门查阅。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或已存在污染的,要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环保监管的重点行业情况及要求。
  四、健全环境污染扰民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和难点案件联合执法制度,确保扰民难点问题得以根治。
  1、建立环境污染扰民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南平市环境污染扰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平时由市环保部门牵头,工商、公安、城建、卫生、文化、综合整治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各有关部门环境污染扰民案件办理情况,协调研究群众关心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
  2、实行难点问题联合执法制度。环保、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接到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污染扰民投诉后,对在单独执法上存在难点的,需要综合治理的问题,由市环保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组织有关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案审和联合执法,协同行动,集中力量,综合运用各方面的手段,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五、建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经常化宣传机制,提高公民、法人和组织的自律、守法意识。
  1、要通过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普及环境污染扰民防治知识。
  2、要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经常性宣传。环保、公安等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制作和开辟环境污染扰民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专栏、专题节目和公益广告等,广泛、连续、集中地向社会公众和业户宣传关于环境污染扰民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主动争取业户和广大公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3、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依法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六、建立监管职责落实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投诉案件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1、建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诿扯皮,办理不及时或不按办结时限要求办结的,由市效能办列入行政效能督办项目,并按照效能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2、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恶化,引发环境纠纷的,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政府各职能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尽可能为人大、政协围绕环境污染扰民防治监管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或委员视察提供方便。并对群众直接反映到人大、政协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
  4、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各媒体可以自行设立舆论监督电话,通过对群众反映的有关监管部门执法不作为或执法不到位问题进行跟踪报道,推动环境污染扰民问题的解决。

二○○八年七月十日

附件:南平中心城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管主要责任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环保投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整治、查处各类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负责环境污染整治的综合、协调、督办检查工作;监督应关闭的业户是否按时关闭到位;停产治理的业户是否按时停产,按要求进行治理。按照环保告知承诺制度、禁办告知制度要求制定详细的分类名录、告知书、承诺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按照基建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依法未经环保前置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环保告知承诺制度、禁办告知制度、环评前置审批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的项目分别进行告知承诺及前置审批把关;负责对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取缔和查处;对依法决定关闭、取缔、淘汰的企业,及时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交通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整治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汽车维修企业的扰民噪声和尾气超标排放的营运机动车投入营运。负责整治货(客)运班车居民区扰民噪声。
  建设、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店面外溢,取缔无证的露天烧烤、早点、夜宵摊档。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妨碍执行环保公务的违法行为。禁止尾气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城市范围内生活噪声的管理。对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的查处,落实道路扬尘治理任务,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禁止运输车辆沿途抛洒物料。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为的查处。在城市市区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行为的查处。对家庭室内发生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行为的查处。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音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声的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文化经营性许可证。
  规划、商贸部门负责制定并适时完善南平市中心城市城区规划、商业网点规划及工业规划。
  监察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依法依纪追究对环境问题久拖不决,影响整治工作进度,导致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涉及环境保护企业或项目审批环节的沟通联系,协助完善审批程序;负责督促有关执法部门对环保难点问题进行联合案审和联合执法;负责对推诿扯皮,办理不及时或不按办结时限要求办结的,按照效能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电力部门要根据人民政府通知,对依法应关闭、取缔、淘汰的违法业户,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供水部门要根据人民政府通知,对依法应关闭、取缔、淘汰的违法业户,停止供应生产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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