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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2 生效日期: 2008-08-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龙政综[2008]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省政府对县级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省级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行了明确的安排,提出了十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要求。目前,我市各县(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省级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大部分项目无法达到进度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县(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省级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县级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省级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安排,认真分析工作推进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倒计时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措施、工作责任领导、季度工作任务。8月2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将各县(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含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计划报市府办、市建设局、市效能办备案;各省级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计划报市府办、市环保局、市效能办备案。
  2、未及时报送县(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省级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设施建设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季度任务未按时完成、以及无法按时完成项目建设的,一律实行土地、环保“限批”,停止行政区域内所有工业项目、入园项目土地报批报送和环保审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书面向市政府报告说明并做出下一步工作承诺。
  3、建立县(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省级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设施建设督查通报、效能考核制度。每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将各县(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市建设局;省级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分别汇总后,于下月10日前予以通报,并提出土地、环保“限批”意见。同时,市效能办牵头,市建设局、市环保局配合,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专项效能检查,并列入市对县(市、区)年度效能考评内容。
  4、各级政府和土地、环保部门根据县(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省级工业开发区污水集中设施建设情况通报,严格执行土地、环保“限批”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执行的,由市监察局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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