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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2 生效日期: 2008-07-22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政办发[2008]164号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的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备与安全,使档案更好地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管理基本农田的归档资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及补划基本农田的依据,因此必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长期妥善保管。
  (二)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完善调整划定图件、表册、文字报告的立卷归档。市国土资源局对所辖县、区、(市)的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三)调整和变更的基本农田成果资料必须按调整划定资料的立卷归档要求立卷归档,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四)基本农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每年基本农田保护考核的内容,并在基本农田保护年度报告中反映。
  (五)基本农田档案必须设专室或专柜保管,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查阅制度,确保档案发挥作用。
  (六)所有档案均按类编目,依序排列入柜,做到规范、整洁。并做好防火、防尘、防潮、防虫等工作,还应添制和更新必备的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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