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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8 生效日期: 2008-07-08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8]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是党的十七大报告确定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确保完成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2008年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50万平方米、竣工100万平方米和开工建设廉租住房15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 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要坚持以区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作为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2008年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状》的要求,加快对《关于下达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豫发改城市〔2008〕260号)确定的项目审核和上报工作,切实把解决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问题作为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要根据本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倒排工期,把项目建设用地明确到具体地块,把开、竣工时间作为完成目标任务的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各区保障性住房计划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要于7月31日前报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部门依据《郑州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和豫发改城市〔2008〕260号文件,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具体区域和具体地块。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实际,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用地实行单列、报批优先。市国土资源和土地储备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要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加快办理各项手续。
  四、各区在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时应当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对已下达到开发企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和用地计划未落实的,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应当将城中村安置房建设用地和安置开发比内的商品房建设用地外的剩余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的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落实后,土地仍有剩余的,由政府统一储备。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各区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核实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
  五、对已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国有存量土地项目要优先安排。对未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但已取得用途为非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纳入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的前提下,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可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六、对于省下达我市的2008年计划项目目前尚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加强协调,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年内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可作为2009年保障性住房储备项目。
  七、要加强领导,简化程序,严格考核检查,确保2008年责任目标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必要时可抽调专人合署办公,限时办结,以实现保障性住房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竣工、早入住的工作目标。要按照《河南省2008年住房保障目标考核办法》的要求,市房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计划落实情况和目标完成进度及各个考核内容进行督导检查和量化评估,提出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评价和考核等级,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对全市通报,并对媒体进行公布。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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