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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第三次文明宗教活动场所评比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8 生效日期: 2008-07-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宗教事务局
发布文号: 黑宗函[2008]27号

各市(地)民族宗教局,省农垦总局民族宗教局、省森工总局民族宗教局:
  为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及我局《关于全省文明宗教活动场所评定方案》(黑宗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2005年开展文明宗教活动场所评比活动的基础上,今年下半年将开展全省第三次文明宗教活动场所评比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比对象和范围
  全省经正式批准并登记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和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其他固 定宗教活动处所不列入评比对象。
  二、评比条件
  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黑宗发[2002]12号文件规定的评比条件执行。
  三、评比程序和方法步骤
  本次文明宗教活动场所评比活动,按照宗教团体推荐,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初评,市(地)民宗局审核,省宗教局组成考评组进行考评的程序进行。
  我局考评组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查和审核材料等方法,确定拟评为省级文明宗教活动场所的名单,上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并在适当时机进行总结和表彰。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地)民宗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推荐上报前的考核评定工作。要深入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实地调查,严格把关,将真正符合评比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推荐上来。
  (二)各地要严格控制推荐的宗教活动场所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市(地)寺观教堂总数的20%。对原来的省级文明宗教活动场所,要进行重新考核,对达不到省级文明宗教活动场所标准的,上报情况,撤消其省级文明宗教活动场所称号。
  (三)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结合这次文明宗教活动场所评比活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工作。我局考评组到各地进行实地考察时,还将检查宗教活动场所换发登记证情况和宗教工作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
  (四)各市(地)民宗局于9月30日前,将推荐报告及有关材料(附场所主要建筑物的5?际?码照片)上报我局综合信息处。
  联系电话:82637925,电子邮箱:hljshzjj@163.com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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