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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8 生效日期: 2008-07-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行年审制,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接受原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从2009年开始,我市将对国家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实行每年集中年检制度。现将2009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及参加对象
  国家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定为一年一次集中办理,2009年度集中年检的时限为2009年1月1日――3月31日。根据原规定应当在2008年第四季度年检的三级企业,年检工作相应推迟到2009年第一季度集中办理,2008年度内其他时间应年检的三级企业仍按时年检。凡已在2008年通过年检,有效期在2010年底前届满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应再参加2009年一季度的集中年检。
  二、资质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的相关证明。其中: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应提供由建设部、省建设厅或市房管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提供人事部门或具有职称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职称证书;
  (3)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应提供单位的聘用任命书;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均应为企业全日制在职工作人员,不含兼职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及退休再聘用人员。所有人员均应提供劳动合同及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社险缴交证明,证明日期应限于企业资质申请日前20日内。企业聘用“4050”人员的,应同时提供经劳动部门确认的“4050”人员社险协缴材料及其原单位缴交社险证明材料;
  6.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7.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三、年检内容
  检查企业是否达到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三级资质条件和是否有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违规经营行为。
  四、年检结果处理
  经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市房产管理局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上注记;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将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注销其资质证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年检,且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按年检不合格处理。年检结果,统一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年检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证属实后,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由行业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年检条件的,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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