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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7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嘉政发[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服务理念,加快职工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互认的基础上,打破地域限制,充分发挥全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资源作用,方便市民就医。现就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名称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调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规定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倍左右(以0.5万元为最小单位)计算,并随缴费基数一并调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执行。
  三、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可累加),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
  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退职人员):1001元至20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7%、二级医疗机构84%、三级医疗机构81%;20001元至40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1%、二级医疗机构88%、三级医疗机构85%;40001元以上,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2%、三级医疗机构89%。
  退休人员: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5个百分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个人负担的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四、统一最高用(购、带)药量天数
  (一)门诊(购药):急性疾病3天,一般疾病7天,慢性疾病15天(常年服药者放宽至30天);中草药7帖(癌症病人可配14帖)。
  (二)出院带药:15天。
  五、统一病种种类和支付范围
  (一)病种名称:恶性肿瘤(癌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
  (二)支付范围:门诊针对性治疗费用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六、统一家庭病床建立、支付比例及管理  
  (一)建床:由符合卫生部门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病人提出,经统筹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建立家庭病床。
  (二)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为每月8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月2000元(建床时段内可统筹使用);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三)管理:家庭病床具体管理、操作办法由各统筹地制定。
  七、统一转外就医范围
  转外就医是指经批准转往嘉兴市外的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以外的本市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视作转外就医,取消相应审批手续,医疗费按统筹地就医比例报销。
  八、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支付比例
  (一)筹资标准:每人每月6元。
  (二)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5%。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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