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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3 生效日期: 2008-05-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迪政办发[2008]7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州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条例》贯彻落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迪庆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迪庆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推进我州政府信息公开,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落实,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项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而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他不基于公民申请,而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必须履行。
  (二)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时限要求及时、准确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公报以及迪庆日报、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单位,应公开本单位的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领导班子成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张贴本单位办事机构示意图;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室和资料索取点。
  (五)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履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照《条例》和省、州的时限要求公开。
  (六)认真编制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月31前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起诉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条例》向公开义务单位申请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单位应明确和公布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负责人及承办人员、联系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三)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收到公开申请后应作认真分类和研究,属于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时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明工作。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做决定是否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不计算为时限期内。
  (六)提供政府信息的单位,在财政局物价部门未出台收费规定之前,可按不超过市场价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等成本费外,任何单位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经费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信息公开审核和发布制度
  (一)信息采编。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梳理汇总,熟悉掌握信息分类方法,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进行分类。对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信息及时上报本单位办公室处理。办公室对本单位产生的各类信息进行进一步确认,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
  (二)信息审核。本单位分管信息工作领导对信息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公布、部分公布或不予公布的决定,不予决定的要说明理由,重大事项的信息尤其是可能涉密的信息必须由单位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待准确一致后进行发布。
  (四)信息发布。按照单位领导的审核意见或单位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网上正式发布。所有上网公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经过单位领导的审核,未审核的和审核不通过的,信息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发布。
  四、保密审查制度
  (一)工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
  (二)工作要求。本州各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
  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三)审查程序。本州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1.提出政府信息属性。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2.核实政府信息属性。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送本单位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审查机构应征求第三人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的期限内。
  3.确定政府信息属性。根据本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对不能确定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州保密局确定。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的,由主发机关协商各发文单位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4.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根据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分别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做好答复预案。
  (四)解密公开。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该信息原确定密级机关依本制度的审查程序确定。
  (五)教育培训。行政机关应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六)责任追究。本州各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本州各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调查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举报内容。州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州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信箱,监督电话并向群众公布。
  (四)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各单位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五)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六)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绘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州政府及其部门要成立由州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
  (三)州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监督小组按照《条例》规定的监督保障措施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行的“四项”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州直有关单位以及县、乡(镇)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有特殊情况随时监督检查。
  (四)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必须设立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监督电话,并向群众公布。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在对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息公开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救济和保障制度
  (一)公民法人依照《条例》申请政府信息存在以下困难的公开单位应予救济。
  1.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受理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民经济困难的应予减免相关费用。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在阅读、试听或其它障碍的公开单位应安排专人提供帮助。
  (二)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常性开展,州、县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三)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应按照《条例》和监督检查有关制度对工作,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工作,经常性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调查处理。
  (五)对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八、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负责人,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二)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未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工作人员的;
  2.不传达、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3.不按省、州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不按时限上报备案的;
  4.不按《条例》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调整更新政府公开信息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6.未经审查比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7.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8.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无正当理不受理或不按时限受理的;
  9.不按国家规定收取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10.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11.不按政府信息主管部门要求建设网站、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按时上报各类文字、电子数据和报告的;
  12.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13.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三)有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行政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为人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影响较大的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一定规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及下达,依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及有关处分规定办理。
  八项制度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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