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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4 生效日期: 2008-07-04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8]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分步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目标
  根据我省农村推行义务教育的实际,考虑各地财力状况,确定清徐县、天镇县、盂县、沁源县、阳城县、应县、繁峙县、太谷县、方山县、侯马市和芮城县等11个县(市)作为我省先期以县为单位开展清理核实和锁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县。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适时在全省开展清理核实和锁定“普九”债务工作,同时在部分试点县开展化解债务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开。化解债务试点县要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尽快报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西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市人民政府也要制订化解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省领导组批准。其他非试点县的实施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省领导组备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从2008年7月起,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我省“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在此期间,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的市、县,可着手探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其他债务。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解债务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化解后补助。中央和省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各地化解“普九”债务给予补助。为缓解县级资金调度困难,省财政采取提前借支的办法,各地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锁定债务的,借支款转为补助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完成相应债务的,省财政相应扣回借支款。
  三、“普九”债务的界定及偿债资金来源
  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包括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农村完全中学教育债务中的“普九”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其初中学生人数比重以及初中学生教室面积比重等因素折算确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四、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审计等机构,认真开展“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逐笔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普九”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省、市人民政府对各县上报的“普九”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认定。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学校剥离出来,交给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锁定等有关工作。
  (二)制订方案,严格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分清化债责任,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拟订化债计划和年度化债目标。试点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后,要尽快启动化债试点。按年度目标及时足额筹措落实偿债资金,确保化债工作顺利完成。
  (三)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各地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地方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化债范围。
  省直属农场、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认真负责,规范管理。各地要将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对于能够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款项一律实行直接支付。要认真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清偿完毕。
  五、保障措施
  (一)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用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不留缺口,严禁举债建设。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市、县要在做好清理核实“普九”债务工作的基础上,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要研究探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办法。
  (三)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各市、县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建立化债激励机制。省级财政将按照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人数、学校数量、办学成本、地方财政状况等客观因素,综合考虑对地方化解“普九”债务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不与债务额挂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申联彬任组长,张平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组成员为成员的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全省“普九”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厅长郑建国任办公室主任,省教育厅厅长李东福、省审计厅厅长郝志远、省农业厅副厅长刘二仁任办公室副主任,协调组织全省农村“普九”债务清理化解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和化解、进度安排、拨付化债补助资金以及综合协调;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普九”债务进行审计;教育部门和农业部门配合做好农村中小学和村级涉及“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和锁定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监督及对违纪行为的查处;人行、银监局等部门负责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和有关债务行为性质的认定。
  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对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化解“普九”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试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继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普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顺利完成。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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