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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4 生效日期: 2008-07-0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8]5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应对、依法防控;快速反应,保障有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鼠疫疫情的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盟市。
  1.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D4例;
  (2)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D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1.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D9例。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区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级别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席担任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由自治区卫生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卫生厅分管副厅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公安厅、民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卫生厅、商务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督查室,呼和浩特铁路局、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红十字会,内蒙古军区后勤部、武警内蒙古总队后勤部等。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分别担任鼠疫应急指挥部的成员。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疫区卫生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依法发布鼠疫疫情信息。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鼠疫应急控制工作发展规划;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向疫区提供用于紧急疫情处理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紧急动用自治区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自治区财政厅: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自治区交通厅、呼和浩特铁路局、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做好疫区鼠疫动物疫病的防控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疫区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自治区教育厅: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自治区科技厅: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自治区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协助职能部门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协助解决境外媒体等机构对疫情的关注及协助接待国际组织的考察事宜。
  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和政务网络畅通。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内蒙古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内蒙古军区后勤部、武警内蒙古总队后勤部应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地区的请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工作。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对各部门鼠疫应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储备、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王占国、解春梅同志担任,成员包括许锐刚、贾跃旗、孟蕾、刘俊、范蒙光同志。
  2.1.2盟市和旗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盟市和旗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和动物活动的控制:鼠疫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和可疑携带病原的动物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按照规定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苏木镇乡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盟市和旗县(市、区)卫生局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救治机构和监督机构及其任务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自治区级由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承担,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和呼和浩特市分别由通辽市地方病防治站、锡林郭勒盟地方病防治中心、乌兰察布市地方病防治中心和呼和浩特市地方病防治中心承担,其余盟市和全区各旗县(市、区)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主要负责盟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支援。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救治机构都是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其中内蒙古第四医院为自治区级重点救治机构。各盟市、旗县(市、区)至少确定一家重点救治医院。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所有污染物,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3.3卫生监督机构:自治区各级卫生监督部门是鼠疫应急处理工作的法定监督机构。
  具体任务: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监测与预警
  3.1建立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三级鼠疫监测体系。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负责制定《全区鼠疫监测方案》。各鼠疫疫源及监测地区要按照《全区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日常鼠疫监测工作。设国家级鼠疫监测点的地区,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应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2自治区卫生厅要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自治区卫生厅,Ⅲ级为盟市卫生局,Ⅳ级为旗县(市、区)卫生局。
  3.4.2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II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Ⅲ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Ⅳ级预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提出预警
  ①在既往非疫源地区或疫源不明地区检出鼠疫菌或间接血凝试验阳性血清;
  ②动物鼠疫发生在城镇周围、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边境口岸、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以及军事、航天基地等,并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③毗邻国家或省、自治区发生肺鼠疫,呈扩散趋势,并有传入可能的。
  4.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4.1.1完善全区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门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信息报告
  4.2.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门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旗县(市、区)鼠疫防治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旗县(市、区)、盟市和自治区三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均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并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迅速开展和认真落实各项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2.1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必要时,请求卫生部及有关部门给予紧急支援。
  5.2.2自治区卫生厅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和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同时报卫生部。
  5.2.3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3.1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5.3.2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
  5.3.3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4.2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盟市卫生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厅,直至卫生部。
  5.4.3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4.4自治区卫生厅根据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5Ⅳ级预警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疫区处理组织。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卫生部。
  5.5.2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盟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5.3自治区卫生厅根据盟市或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6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6.1.1按本方案1.4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卫生厅或卫生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
  6.1.2鼠疫疫情发生在城镇、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边境口岸、军事、航天基地以及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时,法定确认单位在做出确认应急反应等级的同时,可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等级是否升级的确认。
  6.2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1.1完善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三级鼠疫监测体系。国家级鼠疫监测点应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实行系统监测,积累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全区其它鼠疫自然疫源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合理设置监测点,不断扩大监测范围,积极开展鼠疫监测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国家统一制订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鼠疫疫源地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鼠疫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积极推广和应用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其中包括:救治、灭鼠、灭蚤、消毒药品,应急防护装备和应急交通工具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经费保障: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3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鼠疫防治和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开展各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培训工作,确保鼠疫防治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
  8.预案的制订、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10.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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