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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3 生效日期: 2008-05-13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明传[2008]4号

各有关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局: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7.8级强烈地震,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江苏北京等(省、区)市普遍有震感。这次地震灾害损失十分严重,次生灾害产生的环境问题十分突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环境保护部决定全面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成立环境保护部防范和应对地震次生环境灾害应急指挥部,周建副部长任总指挥,在中央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一级响应。
  二、李干杰副部长率领环境保护部现场工作组,赴灾区现场协调、指导当地政府防范和应对次生环境灾害工作。
  三、四川省环保局要按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应对地震次生环境灾害。
  四、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省(区、市),要按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认真开展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措施,严密防范次生环境灾害。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抗震救灾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努力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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