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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4 生效日期: 2008-05-14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
  行业协会是由同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社会实现有序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拓展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职能发挥不到位、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新的发展形势下,进一步加快我市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优化全市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南昌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积极支持和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
  二、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现代区域中心城市和现代文明花园英雄城市”两篇文章,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以民间化为方向,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协调关系、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主要目标。将行业协会的发展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在全市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职能突出、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新型行业协会,到2010年,行业协会布局调整到位,基本形成行业覆盖广泛、门类齐全的发展格局,走上法制化、民主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3.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三、落实和拓展行业协会职能
  1.加强行业自律职能。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组织实施有关国家及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强化行业代表职能。行业协会要代表会员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行业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代表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等工作,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3.拓展行业服务职能。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会员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资格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行业协会要积极帮助会员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招商引资等服务,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在维护市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4.履行行业协调职能。积极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或个人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协调好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沟通本行业与政府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管理工作。在价格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监督、指导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四、大力推进行业协会体制改革
  1.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作为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是相关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进行初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督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建立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民政局、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具体负责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总体方案的审查及对推进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重大改革和发展问题由联席会议商定意见或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加快推进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行业协会要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脱钩。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对于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组织发展起来的行业协会,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支持和帮助协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对刚刚脱离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目前尚处于市场磨合期的协会,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鼓励和帮助其尽快承担起相应的行业职能;对于目前仍与主管部门或依托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协会,相关协会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订政会分开方案报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政会分开工作。
  3.优化行业协会结构布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涵盖范围过大且不能有效履行职能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名称相近相似、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合并重组。对无专门办公场所、无专职工作人员、连续两年没有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要依法注销或者予以撤销。大力支持依法设立、规范运作、有效履行基本职能的行业协会扩大会员覆盖面,增强在本行业中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发展会员要打破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注重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坚持从市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优势产业、新兴行业、特色行业的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重点在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和家电、冶金及新材料、医药和食品、纺织服装等支柱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高新技术、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等领域做大做强现有行业协会或培育发展一批新的具有示范作用的行业协会,努力打造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品牌协会。进一步优化行业协会区域布局,支持我市同业企业集中、产品和服务具有明显优势的行业组建全省性行业协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国际性行业组织的总部或办事机构在我市落户。
  五、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
  1.推进自主办会。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由行业内企业或业主自主发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行业协会的章程、自律职能、运行机制、会费标准、行规行约等均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自主讨论制定。行业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民主办会,把行业协会培育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2.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在行业协会内部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要对行业协会党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
  3.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向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领取《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收取会费。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市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4.健全财务制度。行业协会要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会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行业协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5.健全劳动人事制度。行业协会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加强对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档案、职称等人事管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行业协会专职队伍的稳定。
  六、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
  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及属地管理原则,为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2.建立和完善政府与行业协会间的沟通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名牌产品、优质产品的评选等,应主动听取和尊重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要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畅通渠道,使行业协会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政府部门举行的涉及行业利益的听证会,应吸收行业协会代表参加。要加快建设行业协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行业协会及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行业协会维护企业权益、反映企业诉求时,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热情接待,限期给予答复。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调查,把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和对策建议,积极反映行业、会员诉求,主动参与政府决策,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3.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加快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研究制定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评估结果对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政府对协会进行监管和扶优限劣的依据,以促进行业协会改进工作、提高诚信、自律运作、规范发展。在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组织优秀行业协会的评选活动,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优秀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价不合格的行业协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长期不开展活动,无经费来源,名存实亡的行业协会,社团管理部门予以撤销登记。
  4.加大资金和相关政策扶持。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赢利性的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行业协会的财政拨款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工作,应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行业协会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职能,授权或委托的政府部门应当提供行业协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资金等物质保障。行业协会组织重大公益性活动,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对行业协会创办期间,经费确有困难的,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可给予必要的资金资助。市、县(区)财政对确实有利于协助政府完成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推动经济发展的行业协会,为本地支柱产业服务的行业协会,政府鼓励发展的优势产业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予以适当补助。
  5.积极开展改革试点。为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和部门可选择一些行业代表性强、运作较规范的行业协会先行试点,通过行政许可、政府授权、主管部门职能转移等方式,拓展行业协会职能,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试点可以由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提交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研究,也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向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加强工作指导。加快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是我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订相应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全面负责相关行业协会改革的指导、监督、协调、推进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切实把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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