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8]8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属单位: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清理整改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市属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党政机关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办发[2007]11号、发改投资[2008]490号文件精神上来,把解决党政机关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清风正气,抵制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的歪风邪气。各区县政府、各市属部门要落实整改工作领导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对区县项目承担整改责任,各市主管部门对市级项目承担整改责任。
对2007年我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各区县、各市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发改投资[2008]490号文件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整改落实。各区县、各市主管部门要在2008年5月30日前,将整改工作报告(包括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委、市审计局等八部门。
二、完善审批程序及监督制度,建立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继续严格执行中办发[2007]11号和京政办发[2004]5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编办、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新建办公楼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制度。所有市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新上办公楼项目(包括新建、扩建、迁建、联建、购置、改造),均先由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各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时将审核意见抄送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着力从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资金支出、办公面积审核等各个环节,规范和约束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行为。
(二)继续严格执行京办发[2007]21号文件,加强对存量办公楼及其土地资产处置的监管。市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新上办公楼项目,应按照“建新交旧”、“迁新交旧”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将原办公用房交由相应的办公厅,统一纳入存量办公用房管理,不得自行处置。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优先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资源中调剂解决。市级机关出售、置换、转让办公用房的,应按规定报请相应的审批机关同意,并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三)各区县政府应比照市里的相关规定,建立区县办公楼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制度。对所有区县行政事业单位新上办公楼建设项目,都要按照规定权限,先由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分别提出初审意见,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提出审核意见,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再由区县发展改革委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发展改革委在向区县政府上报审核意见时,应将审核意见抄送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四)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要在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代建制在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中的试点范围,探索研究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
(五)加强对购置、联建办公楼项目的监管。对目前在建的购置、联建办公楼项目,审计部门要进行专项审计,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招投标、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对今后所有党政机关购置、联建办公楼项目,都要统一纳入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审核联席会议制度进行管理,与新建、改扩建办公楼项目一样进行统一监管。
(六)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按照中办发[2007]11号和京办发[2007]21号文件规定,今后我市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一)对2007年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市级相关部门要组织一次回查,对整改落实工作进行督导。
(二)建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联合督察制度。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规划、土地、建设、审计等部门共同组成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联合督察小组,对市级和区县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进行经常性检查。重要的楼堂馆所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联合督察小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每年12月31日前,由市纪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向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上报本年度我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和检查情况。
(三)各区县、市各主管部门要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要对职责范围内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发改投资[2008]490号文件规定,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对越权审批、违规审批的,要严肃追究违规审批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批先建的,要严肃追究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拒不整改的,视同顶风违纪行为,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www.bjpc.gov.cn/tztg/200806/P02008060640440071509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