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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4 生效日期: 2008-05-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财[2008]34号

市教委所属各公办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的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高校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在此之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其贷款额度按批准的计划确定,其实施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报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规模、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的规定,结合高校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贷款是指用于经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
  第三条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以及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开支的不足等。严禁使用贷款资金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
  第四条 高校贷款实行审批制。由市教委根据贷款高校提交的贷款申请,依据其事业规划、建设计划、综合经济状况及贷款风险评价进行审批。
  第五条 高校作为申请贷款主体,必须坚持“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独立承担还贷及贷款风险责任;高校贷款决策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经批准的贷款统一由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教公司“)在法定范围内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报批及风险评价

  第七条 贷款高校在申报《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必须向市教委、申教公司提供下列贷款申请材料:
  (一)项目贷款的申请报告;
  (二)贷款高校近三年财务报表;
  (三)高校新增贷款后的贷款风险评价;
  (四)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
  第八条 市教委根据贷款高校事业规划和建设计划,以及高校的收入情况、贷款需求、贷款风险评价与实际偿还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完成审批工作。
  第九条 市教委对高校贷款申请的审批意见是基建项目审批的必备前提。项目批准后市教委将对贷款申请予以正式批复,并由申教公司出具担保书。
  第十条 经市教委批复同意并由申教公司提供担保后,贷款高校方可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协议的副本报市教委和申教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贷款高校在市教委批复的贷款额度内可以自主减少贷款规模。
  第十二条 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中推行的“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制定贷款风险指数测算办法。测算公式为:
  现有贷款风险指数=期末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
  其中,期末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借入款项期末数;
  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近两年{[(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附属中小学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基本支出-科研支出-已贷款利息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2*现值系数[(1+g)n/(1+i)n](1+g)/(g-i)+一般基金中可用于偿债资金≈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式中,g为设定的非限定性净收入增长率,n为期间数(年),i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预警提示制度,切实提高贷款风险防范意识,随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贷款风险状况。贷款风险指数是评价高校贷款风险的重要指标;当贷款风险指数>1(或n年期贷款控制额度≤0)时,高校在该期间内新增贷款风险较大;当贷款风险指数>0.6且≤1时,高校新增贷款有一定的风险;当贷款风险指数≤0.6时,高校新增贷款风险较小。

第三章 高校的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高校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贷款事项。
  第十五条 贷款高校应制订贷款管理的相应制度和办法,并成立以校(院)长为组长、主管财务的校领导为副组长,规划、基建、财务、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贷款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论证、贷款计划的编制与申报、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根据高校贷款“统一管理“的原则,贷款高校的校(院)长是高校贷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是高校贷款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贷款高校应根据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利率走势和项目建设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优化贷款资金结构,降低贷款成本,减少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 贷款高校必须遵循按计划使用资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并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贷款高校应根据还贷计划中规定的贷款本息偿付时间和额度要求,合理安排调度资金,保证还贷计划的顺利实施,确立高校良好的信誉。
  第二十条 贷款高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发挥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贷款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因贷款高校上报材料不实,造成贷款额度超出还贷能力或贷款无法按时清偿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进行相关论证、未经审批擅自贷款的,市教委将追究高校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贷款高校因管理不善、监控不力造成贷款资金损失或浪费的,市教委将对其采取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取扣减专项资金拨款、暂停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限制措施;并视具体情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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